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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法同等重要

2013年11月14日 17: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拟立法解决医患矛盾,对减少乃至预防杀医、伤医案大有裨益。但也有两个前提,即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和患者能合理承受的救济成本。

  据报道,深圳市人大拟开先河,就“和谐医患关系”创新立法,直面医患矛盾、急救诊疗等当前热点难点。计划于下周召开专家座谈会,争取12月底前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年出台。

  医患关系紧张,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体制上的因素,也有医院唯利是图的因素,既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公共资源不足的原因,既有医德问题,也有服务态度的问题,既有诉求渠道不畅通的缘由,也有患者不理解乃至胡闹和无理纠缠的缘由,另外,还有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原因,多种因素综合和叠加,导致医患关系越来越僵化,矛盾冲突不断上演。

  可见,医患关系紧张是个社会问题,但由于所有问题都聚焦在医生和患者身上,于是就表现为医患矛盾。就此而言,白岩松说医生成了医改不成功的替罪羊,不无道理。由于医生的人身安全越来越面临威胁,医生对自身的职业认同感越来越低,心也越来越寒。毕竟,多数医生在辛苦地履行着救死扶伤的责任,帮助很多人恢复了健康,把很多人从死亡线上夺了回来。但是,有的患者一旦不满意,就使用暴力,让医生们不知不觉地生活在了恐惧之中。

  在这样的语境下,深圳市拟立法解决医患矛盾,令人感到一些温暖。有了专门立法以后,医患矛盾纠纷有望实现依法处理,可以引导患者走法制渠道,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患者也才不会采取暴力手段,制造杀医、伤医案。理论上,就“和谐医患关系”立法对减少乃至消除杀医、伤医案大有裨益,也十分重要。

  但是,要解决好医患矛盾还有两个补充条件。一者,要有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比如,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者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自我救济;二者,司法救济渠道的成本要在患者合理承担的负担范围内,否则,患者嫌成本高,不走司法渠道,依然采取“闹”的办法,立法再完善也只是摆设。可见,破解医患矛盾,不仅要立法,更要疏通救济渠道。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则,现有的司法渠道不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很高;二则,当下没有专门而且简便、廉价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医患互不信任,患者不知道到哪里去投诉,于是就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就采取暴力手段发泄。这是一个“死结”。如果不解开这个“结”,立法只能算一种精神安慰。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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