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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依登记返还房屋

2013年11月14日 17: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一套房屋先后卖与两人,第一个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办理了住房贷款,第二个人已交接房屋并装修入住近三年。此二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开发商与第二买主共同返还原告房屋。

  原告张某某从被告开发商张某、石某某处购买了位于兴和县城关镇祥泰小区1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住房贷款。由于双方未及时交接房屋,被告开发商误将该房售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已装修入住近三年。2013年8月原告张某某交清贷款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该房由被告王某某居住。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石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石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套房屋。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该套房屋已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套房屋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应当返还原告。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照该合同另案解决。故判决被告张某、石某某、王某某返还原告祥泰小区1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住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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