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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抢夺刑事案司法解释:驾车强行抢夺定抢劫罪

2013年11月18日 08:4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两高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起实施

  明确驾车强行抢夺定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7日)发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或者被害人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还强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记者袁定波)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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