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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担任国企老总 哥俩合谋挪用750万公款买地

2013年11月18日 10:2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名男子财迷心窍,竟然虚报材料申报注册实业公司,借机与担任国企老总的同胞哥哥合伙挪用公款750万元,而赃款竟被用于购买土地试图开发房地产……日前,男子终审因挪用资金罪领刑七年。据了解,此案被告人一审曾被判无罪,经检方抗诉,法院作出了改判。

  男子李某财今年55岁。1996年1月,李某财使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海南广×顺实业公司并自任经理。1996年4月,李某财得知儋州市一块108亩土地的使用权要转手。为拿到该块土地开发房地产,李某财找到时任海南财×总公司总经理的哥哥李某福,提出借用财×公司资金买地,其兄同意。同年4月底,李某福交代下属公司海南广×隆实业转550万元借给广×顺公司。

  一个月后,李某财再次找到李某福,又提出借用财×公司资金用于平整其买来的儋州涉案地块。当月,李某福交代其下属的海南省财×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转账200万元借给广×顺公司。李某财将该款用于土地平整。

  1996年7月,广×顺公司还给财×公司200万元,1998年1月,广×顺公司和广×隆公司签订协议,将4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广×隆公司,用于抵偿所欠550万元借款。

  今年3月,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宣告李某财无罪。该院认为,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法庭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李某财有与李某福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不能认定李某财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今年7月,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财和李某福只是分工不同,但二人行为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将750万元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实现公款私用以谋取个人利益。”公诉机关当庭抗诉称,李某财向李某福提出的是挪用而非借用公款。因此,李某财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了解,李某福因挪用本案公款750万元的犯罪行为,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日前,海南高院终审宣判此案,李某财被改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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