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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望诞生首个“生态环保检察科”

2013年11月18日 10:24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17日,记者从万州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出台重庆首部《办理生态涵养发展区环保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简称《办法》),从法制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生态环境,这也是我市首部针对五大功能区域发展出台的具体工作办法。

  规范环保案件自由裁量权

  9区县环保案统一办理

  按照《办法》,万州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将统一受理市检察二分院辖区9区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环保案件,并指定专门分案人分配案件。涉及到相关规定中13项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一律由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主诉检察官办理,严厉打击生态涵养发展区内的环保案件。

  “今后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内的环保案件,我们都会采取高压态势。”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万云松透露,早在2012年重庆实行环保案件改革后,市检察二分院辖区9个区县环保案件就由万州区检察院统一负责起诉。生态涵养发展区设立后,该院进行了密集调研,最终制定了该《办法》。

  一直以来,环保类案件受重视程度并不高,各地环保类案件都是按属地原则办理,自由裁量权过大。该《办法》不仅确立了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内9区县环保类案件的统一办理,还创立了环保案件联动机制。

  《办法》推行季度座谈制度,即每季度召集辖区各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各区县移送的环保案件办理情况、存在问题、认识差异进行沟通,力求做到统一审查、定罪标准。每半年,还将召集各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半年工作,评析案件质量,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统一受理、统一定罪标准、统一审查,全面压缩以往环保类案件办理的随意性,确保环保类案件的公正性和环保法律的严肃性。”万云松说。

  恢复被破坏生态资源更重要

  有望诞生全市首个生态环保检察科

  按照《办法》,今后万州区检察院统一受理的生态涵养保护区内的环保案件,将实行严格的每月查评制。每月10日前将已办结案卷和自查表统一上交,由该院案件评查委员会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项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综合指标。

  与此同时,《办法》首次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以往各自为政的相关主体,捏合在一起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关行政部门该移送不移送、移送不及时的环保案件,该院将发出建议移送意见,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情况。

  “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比较特殊,除了有力惩处,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有时可能比简单惩处更重要。”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明表示,该《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促成犯罪嫌疑人恢复其破坏的生态资源。在处理时,将会酌情考虑其是否采取补植林木或者放养育苗等方式以恢复被其破坏的自然资源的情节,而后对其进行宽缓化处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生态涵养区内,建立有效管护生态资源的生态措施,提升各级政府保护生态资源的能力,树立保护生态的全民意识。”陈明透露,继《办法》出台后,该院正在筹划组建重庆首个专门的生态环保检察科,以全面落实《办法》制定的工作细则,目前相关筹建申请已递交有关部门等待批复。

  “我们就是要替重庆的生态涵养发展区立规矩,涵养保护好三峡库区这方青山绿水,为子孙后代造福。”陈明说。(记者 陈波 实习生 王雯雯)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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