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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登峰集团受贿窝案一审宣判 四高管分别获刑

2013年11月18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贿窝案,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作为村民集体财产的非国有公司,该公司原董事长刘贵民、原副董事长丁瑞荣及高管梁福威、简志强等4人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获3年9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原登峰村改制后管理原登峰村村民集体财产的非国有公司。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2年期间,以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贵民为首的4名管理人员在相关工程项目中,多次收受3名行贿人的贿款,并为3名行贿人获得相关工程合同提供帮助。丁瑞荣、刘贵民、梁福威、简志强4名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3年4月期间先后归案,另有一名行贿人黄卓尧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2013年3月29日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担任登峰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的被告人丁瑞荣,担任登峰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贵民,及担任登峰集团的被告人简志强,在参与决策登峰公司与陈绍麟(另案处理)签订办理峻峰大厦商住楼项目复建手续意向书,以及与陈绍麟经营的广州越城房地产中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办理峻峰大厦商住楼项目复工手续合同书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陈绍麟的贿赂。其中,丁瑞荣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8.7万元、港币3000元,刘贵民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港币2万元,简志强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0.6万元,港币6万元。

  此外,在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丁瑞荣在黄卓尧(另案处理)承接登峰公司管理的宝汉市场、横枝岗市场的装修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黄卓尧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黄卓尧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5万元。

  在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梁福威在担任登峰集团工程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卓尧、陈绍麟牟取利益,分别收受黄卓尧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收受陈绍麟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法庭上,刘贵民、丁瑞荣当庭表示悔罪。年近七旬的丁瑞荣对于接受贿款的原因解释称,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峻峰大厦过程中,因处于白云山风景区,受限高15米,一直无法报建而长期烂尾。简志强说,陈绍麟可以代办报建手续,丁瑞荣经和其他班子成员商量后,同意委托陈绍麟代办,并给陈绍麟峻峰大厦总建筑面积的5%作为报酬。

  归案后,4人均已退赃。法院认定,刘贵民、简志强、梁福威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刑3年、1年5个月和10个月。丁瑞荣被判3年9个月。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丁瑞荣、刘贵民、简志强表示要考虑是否上诉,被告人梁福威表示对判决无意见并不上诉。宣判时约有200名登峰街村民到场旁听。(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杨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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