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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高利贷”受贿 浙江诸暨水务集团一科长获刑

2013年11月18日 2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诸暨11月18日电(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莫慧芳 通讯员 章鑫华)作为国企下属公司水务集团的一名科长,他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为承包商帮忙和关照,并通过借款利息这一隐蔽手法收取钱财,最终还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周某某出生于1968年,系浙江诸暨人。2006年,他被调入诸暨水务集团工作。因工作踏实,能力又强,2009年至2012年,周某某被提拔为该集团水业建设公司工程管理科的副科长、科长。

  而2009年开始,周某某在工程中给工程承包商给予帮助和关照。刚开始承包商只是送三五千元的礼券作为答谢,周某某也在一番推脱后收下。到了2011年底,承包商因手头需资金周转,向周某某提出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半,并出具了借条,利息月付。

  在工程的政策处理协调上,周某某给予承包商帮助,平时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上也比较照顾承包商。

  在付了三个月利息后,承包商为感谢周某某,提出支付的利息变成五分,每月利息由原来的1万变成了2万。周某某推脱了一下后便答应了。

  就这样,承包商通过借款利息的隐蔽方式,给予了周某某8万元的“感谢费”。

  对于8万元究竟应该被认定为利息还是受贿款,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诸暨市检察院认为,承包商在承接工程施工合同时,由周某某全权负责相关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督等政策指导工作,周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承包商用利息的名义送钱,是为了方式更隐蔽一点,不容易被发现,应认定周某某受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罪,累计受贿9.6万元。考虑到周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最终,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没收财产8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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