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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杀婴案”频发 缺乏法律常识是主因

2013年11月19日 11: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宝安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婚妈妈捂死亲生婴儿”案,从去年以来该类案件已经超过了5起。此类案件残忍地剥夺了新生婴儿的生命权,不仅反映出道德与人伦的缺失,更折射出许多社会深层次问题,拷问着未婚先孕妈妈在社会上的地位及生存状态。

  17岁的外来务工少女小燕在楼梯口产子,为了不让别人发现,她竟然亲手将婴儿捂死。目前,小燕已经被宝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依法审查中。而从去年以来,宝安检察院已经受理了至少5宗类似的“未婚妈妈杀婴”案。

  昨天,记者走访宝安检察院,对该院近年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杀婴的“未婚妈妈”大多缺乏法律常识,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而未婚先孕妈妈社会地位低下及生存状态恶劣是她们杀婴的根本原因。

  最新案例:楼梯产女残忍捂死

  2013年10月19日晚上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燕在宝安区沙井万丰村大钟岗路一横巷4号泰嘉峰公寓1815房内感到肚子疼得很厉害,欲去医院看病,于是一个人到电梯口等电梯,因等不及而步行下楼,下到第17层至18层的楼梯口处时,发现下体流了很多血,意识到快要生产,便将裤子脱到大腿处,蹲下用力,约十多分钟生出一个女婴。刚生出的婴儿哭了一声,犯罪嫌疑人侯某燕怕被别人发现,便用手掐住孩子的脖子约两分钟才松手。当其发现小孩还会动时,害怕小孩再发出哭声,又用手捂住了小孩的嘴和鼻子约一分钟,随后离开现场回到宿舍。次日早上,该女婴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燕已经被宝安检方批捕。

  其他案例:医院卫生间产子丢进垃圾桶

  记者从宝安检察院了解到,从2012年以来,该院已经审理了超过5宗类似的“未婚妈妈杀婴”案。其中最令人发指的还是发生在去年10月的一起杀婴案。2012年10月11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腹痛,后在男友的陪同下,来到石岩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认,犯罪嫌疑人陶某已怀孕八个月。犯罪嫌疑人陶某想堕胎,但妇产科医生告知其婴儿月份太大,不能堕胎,并要其住院观察,犯罪嫌疑人陶某拒绝了住院的建议。

  准备离开石岩人民医院时,犯罪嫌疑人陶某再次腹痛,遂进入石岩人民医院一楼洗手间。在洗手间一隔间蹲下不久,胎儿分娩,伴有嘤咛声,犯罪嫌疑人陶某以为从阴道出来的是自己的身体组织,遂将胎儿往阴道中回塞。犯罪嫌疑人陶某明知自己腹痛与怀孕有关,且洗手间外就是石岩人民医院科室,而其男友就在洗手间外等候,但犯罪嫌疑人陶某对身体突发的异样并未求助。稍后,胎儿再次分娩,犯罪嫌疑人陶某来不及回塞,婴儿就完全产出。犯罪嫌疑人陶某发现产下的是婴儿,且未发现婴儿的声息,因其本不想要该婴儿,故未向洗手间外的石岩人民医院科室或其男友求助以妥善救治婴儿,反而将产下的婴儿扔弃在洗手间的垃圾桶中。之后,犯罪嫌疑人陶某要其男友买来纸巾、衣物,将自己清理妥当后离开石岩人民医院。当日15时许,石岩人民医院清洁工徐洪亮在清理洗手间时,发现了已死亡的弃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陶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该死婴(男婴)为活产死亡,可能系在分娩过程不顺利、操作不当等因素作用下导致窒息死亡。

  案件分析:杀婴妈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记者昨日走访宝安检察院了解到,在宝安检察院受理的未婚妈妈杀婴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外来务工的年轻女子,年龄集中在16岁到23岁之间。从文化程度上看,普遍学历较低,大部分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甚至还有文盲。从职业性质上看,一般都在工厂或理发店等从事底层的工作,工资水平低。

  该类案件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未婚妈妈惯常采用的杀婴方式:将婴儿从厕所窗户或者住宿地阳台抛下、扔到厕所垃圾桶内、用手捂住婴儿的嘴巴使其窒息而亡或使婴儿在便池内溺水而亡,手段都较残忍。

  办案检察官分析,未婚先孕的羞耻心及法律常识的缺乏是她们杀婴的直接原因。受传统先婚后子观念的影响,未婚先孕少女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急之下,她们往往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再加上她们缺乏法律常识,一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所以,她们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并无顾忌。

  生存状态恶劣是杀婴主因

  办案检察官分析,未婚先孕妈妈社会地位低下及生存状态恶劣是她们杀婴的根本原因。案件中的未婚先孕妈妈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条件不好,社会地位低下,工资水平不高,生存状态比较恶劣,能养活自己都是一个大问题,根本无力抚养小孩,尤其在男友不支持的情况下,更使这些少女孤立无援。

  办案检察官呼吁,请给未婚妈妈更多关爱。她们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多缺少父母的有效监护,往往没受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基于上述成长背景,她们在生活中积极寻找认同自己的朋友,甚至开始早恋。而这些女子的生理及性学常识都严重匮乏,在男女交往中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此外,大多用工单位也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存在缺陷。

  所以,检察官建议父母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学校亦需加强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和性学知识普及,用工企业应为未婚妈妈营造一种宽容关爱的氛围,使其不再为未婚先孕感到羞耻,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温暖。

  同时,还应对她们进行法律教育,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与教育局、学校、企业、社区等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她们认识到杀婴并不是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扩大防护面,动用社会力量减少和预防未婚妈妈的杀婴行为。 (记者 王纳 通讯员 何文艳)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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