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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办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2013年11月19日 13:00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11月18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近日,我市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开展低保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范围,包括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人、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村社区相关人员。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比如,民政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不力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现严重问题,以及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内设机构、基层站所有关责任人员一旦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备案登记等情形,将被进行责任追究;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低保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或者平均分配,或者冒领、挪用、克扣、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违规收取费用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还规定,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未按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等工作,严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也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从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处理三个方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如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张莎)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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