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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未满16岁犯罪 检方抗诉二审改判

2013年11月19日 14:1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2011年10月2日23时许,蒋某、何某等人在红古区海石湾镇北疆公园附近,因琐事将孙某、贺某某殴打致伤,并抢走贺某某手机一部。2012年9月28日,红古区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某等人有罪并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红古区检察院认为何某等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不负刑事责任提起抗诉,兰州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该案。昨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何某、把某、火某(三人未满16周岁)处刑不当,对蒋某处刑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期间,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维持红古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蒋某、何某、把某、火某的定罪,附加民事赔偿部分;撤销红古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蒋某、何某、把某、火某的处刑部分。另查明,除了故意伤害他人,蒋某于2012年6月11日在红古区惠仁堂药店对面的马路上,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3克、赃款200元。故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宣判后,被害人孙某的父亲称儿子现在被殴打致残,准备对此判决提出申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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