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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摔童案二审择日宣判 韩磊称无杀人动机

2013年11月19日 16:52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今年7月23日晚,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科技路公交车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韩磊对李女士进行殴打,后将她两岁十个月的女儿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一中院9月25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当天,韩磊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宣判前被害女童的父母申请撤回对韩磊的273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韩磊丧失了赔偿求得谅解的机会。

  今天,北京大兴“摔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公诉方、韩磊及其辩护人均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在法庭上,韩磊始终强调不知道小车里是个幼儿,他只是想摔车子泄愤,并提出新证据证明他是在案发后接到朋友的电话,才知道自己当时摔的是个孩子。辩护人用分解图的方式对案发时监控录像进行说明,证明韩磊摔孩子是在一秒内完成的,速度非常快,不容改变固定的错误认识。

  辩护人:抓起一个婴儿,带倒小推车,把手举到头顶把孩子摔出去,不到一秒发生了一系列的动作,我们就想说韩磊辩解是没有看清楚发生误判,我们是从时间角度来分析。

  对此,公诉人认为,检察员当庭播放的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并随案移送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出李明驾驶的车右前方婴儿车内是一个婴儿的轮廓,所以韩磊辩解车内是物品不是孩子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辩护人提交法庭在案发现场周围拍摄的三十多张照片,证明生活中确实有人用类似于案发现场的小车购物,运输货物,韩磊误判是有可能的。不能以公众对购物车和婴儿车区别的普遍认知来判断此案。

  辩护人:韩磊想表达的购物用的车就是指这种小推车,但一审判决说超市里的这种购物车和婴儿车从外观上是有显著差别的,这里面概念上双方理解可能是不一样的。

  辩护人则指出,众所周知,婴儿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承载儿童,辩护人出示照片与视频资料不能改变婴儿车的基本功能,也不能否定案发被害人孙某某当时处在婴儿车的事实。也不能因为生活中少数临时改变婴儿车用途的而混淆否定了韩磊实施了摔死女童的客观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是在韩磊上诉后,于10月24日制作的两份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在韩磊摔孩子的瞬间,证人听到他说“什么孩子不孩子的”。

  韩磊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强调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甚至请求法庭对他测谎。

  韩磊:我自己凭良心来说,我当时确实不知道车里是孩子,我没有产生杀人的故意,但是我造成的这个结局太惨烈了,我自己也接受不了,我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悲剧是根本无法弥补的,我自己良心受到的谴责非常大,所以我一再通过律师跟我家里人说,无论怎样一定要积极赔偿受害人。

  此案终审将择日宣判。(记者 孙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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