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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酒后群殴酿命案 男子驾快艇逃跑被抓

2013年11月20日 13:3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因参与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而面临警方的调查,为了躲避警方抓捕,快艇驾驶员刘某等人竟然使用看家本领驾船逃离。昨日记者获悉,制造了“永昌路火吧”命案的快艇驾驶员刘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省高院终审判决。自称在工作中多次参与水上救援表现突出,并已深刻悔罪的刘某因其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根据其所犯罪行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5月20日晚11时,快艇驾驶员刘某、任某、蔡某(另案处理)等人,邀请朋友于某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一火吧玩耍娱乐。席间,于某的男友陈某打电话叫其回家,但同行的蔡某不让于某走。于是,蔡某与陈某在火吧门口发生厮打,之后蔡某的朋友刘某等人前来助阵,对陈某实施殴打。次日早晨7时40分,陈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系钝器作用于头部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兰州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并前往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民警锁定快艇驾驶员刘某、任某、刘某某、蔡某、王某等人。当天下午3时,办案民警在兰州市中山桥附近的黄河边上将王某抓获,可刘某等人却不知所踪。随后警方在给王某做思想工作后得知快艇驾驶员刘某、任某等人在闻讯警方抓人的消息后驾船逃离。随后,警方根据王某的供述,先后在七里河区十里店渡口抓捕蔡某,在城关区水车博览园抓捕任某、刘某、刘某某。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刘某某、王某与同案犯蔡某等人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出于朋友义气共同对陈某殴打致其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判处任某无期徒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快艇驾驶员刘某提起上诉,称自己在工作中多次参与水上救援,表现突出,并已深刻悔罪,希望给予从轻处罚。省高院二审认为,刘某所提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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