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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1266份 被告人被判无期

2013年11月20日 14: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春平作出一审宣判,其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林春平在经营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设立了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期间,林春平借用该五家公司的名义,用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用作进项抵扣税款,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共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

  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间,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胡某虚开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给自己控制下的另外两家公司,从而向税务部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5563份,价税合计为6200多万元,抵纳税款合计为720多万元。同时,林春平从广州等地购买137份海关完税凭证(经查证为伪造),用作抵扣进项税款,价税合计为8.5亿余元,抵纳税款1.1亿余元。

  法院认为,林春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林春平实际掌控五家开票公司的运作,其借用公司的名义,犯罪所得归于自己,对林春平应按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外,法院还判决认定员工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及介绍虚开的被告人叶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均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员工被告人余某、程某适用缓刑。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温 萱)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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