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拟规定开发商垄断小区网络最高罚100万

2013年11月20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开发商垄断小区网络,限制其他网络进入,业主苦不堪言却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一情况即将改变!19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小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签署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选择权,否则最高受罚100万!

  开发商、物业垄断小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情况在各地都屡见不鲜。业主不能按自己的需求选择更流畅、更低廉的网络,苦不堪言;可投诉这种垄断行为时,却是举报无门——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正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审议的《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即将改变这个局面。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和其他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信息管线和配线,以及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并对所有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时建议,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增加法律责任,可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互联网业务经营者违反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草案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保护公民隐私,严禁个人信息的外泄!条例草案二十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职业中介、物业管理、互联网企业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记者 黄丽娜)

【编辑:白琥】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