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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访终结制度要有“信法”作支撑

2013年11月20日 15:4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一审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规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等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国务院发布的2005年版《信访条例》实施八年多来,对拓宽公民、法人向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的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改进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上“信访不信法”观念日益严重,很多原本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当事人由于对法定途径不信任,首先选择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途径事实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当事人仍然不能摆脱对信访途径的过度依赖,试图通过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造成更大影响,给有关方面施加更大压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信访不信法”弱化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影响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有的权威,同时把大量事项推向信访工作部门,客观上令信访工作部门失调失效、不堪重负,并对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造成误导,不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努力纠正“信访不信法”偏差。此次广东省“条例草案”作出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探索实行“诉访分离制度”,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当事人如果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请求,后者一般不予受理,引导当事人“信访的走信访途径,涉法涉诉的走法定途径”;另一方面探索落实“信访终结制度”,规定对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经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予以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避免出现无休止的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避免产生“其他都不灵,上访才管用”、“事情闹得越大,问题才能解决”的误导。这两方面的规定,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思路——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和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有助于信访工作卸下繁重负担,回归“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表达投诉请求、批评监督政府”的本位。然而,那些被要求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必须能够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那些被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从信访途径退回到“信法”途径的矛盾和纠纷,必须能够得到有力有效的处理,群众才能从中看到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希望,才能建立起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信任,才能由以往盲目的“信访不信法”,转为理性、客观的“信访更信法”。

  “信访更信法”当然优于“信访不信法”,“信法”的关键是“法”必须公平公正,值得充分信任。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和落实信访终结制度,必须要有“信法”作为支撑,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管理,都必须要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系统改革思路,也让我们看到了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走出“信访不信法”困境的希望。(潘洪其)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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