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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腐败案立案后“全身而退” 易引社会不满

2013年11月21日 09: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些腐败案件在群众的强烈关注中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环节后,却因各种原因被作不诉处理,悄无声息地“全身而退”,引起社会误解、群众不满。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不起诉率不超过12%”的预警指标,但部分基层检察院这一数据偏高一直是实践中的“顽症”。

  “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偏高是严重制约反腐力度和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凌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院通过探索创新侦诉联动机制控制职务犯罪案件不诉率,2010年以来分别为3.4%、0%、4%、0%。

  “侦查阶段立案把关不严、证据固定不及时、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侦查时间过长等原因,造成自侦案件被搁浅。”据该院副检察长李传良介绍,为解决自侦案件不起诉率偏高问题,该院实行“侦诉一体化”机制,从侦查、审查起诉两环节寻找原因,通过在侦查阶段对案件材料的审阅、参加案件讨论等形式提前介入侦查,提高侦诉转换效率;通过在侦查阶段适时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侦诉转换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案件质量。

  在办理刘金东、黄厚义涉嫌向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秀发行贿案中,该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查清并有效固定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行贿手段,在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大楼建设过程中非法牟利人民币2159万元、美元23.96万元的犯罪事实。

  针对个别案件因补充侦查提纲不明确导致自侦部门不能理解补证意图的情况,该院在对侦查活动进行跟踪性帮助的同时,充分行使自行补侦权,杜绝侦诉部门相互推诿扯皮、补侦不力等现象。

  “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上,公诉部门不仅要善于配合、引导侦查办案,还要善于监督、有效监督,不让犯罪分子及其罪行逃脱法律追究。”该院公诉科科长柏善民告诉记者,2011年6月该院审查长沙市人防设备厂4名工作人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时发现,4人还分别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所在单位还涉嫌单位犯罪,遂提出追诉漏罪、漏犯的意见。经由该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结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对追诉的漏犯、漏罪及事实均作出有罪判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记者阮占江本报通讯员廖韶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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