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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要从“联合办案”中脱身独立

2013年11月22日 15:4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法院是案件的终局裁判者,保持客观、中立,做到不偏不倚,是保证其依法、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但长期以来,这种司法“中立”、“公正”的形象,却因为某些偏离法律的“习惯做法”大打折扣。实践中,法院“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现象时有出现,形成了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裁判的“一条龙”式的刑事诉讼模式,案件庭审俨然成了“走过场”的仪式,律师辩护作用被严重弱化,直接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难以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针对广受社会诟病的这一司法现象,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一次重申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进行案件的审判,“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这一规定切中了时弊,体现了法院审判活动正逐步回归司法中立裁判的应有属性,尽力符合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本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但是,“公检法一家亲”的思想曾甚为流行。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检察机关一直走得很近、关系十分密切,在案件的研究、讨论等环节上,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领导或者审判人员,有时会在有关部门的主持或者相关机关的邀请下,提前介入“会诊”案件的证据分析、事实判断、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甚至直接参与组成“专案组”,进行联合办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先定后审。

  而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通常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制定了不少类似于“隔离墙”的规范和禁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近年来还不断出台强化控审合作、削弱审辩交流的制度,明显表现出亲疏有别,也加剧了控辩双方与法院关系及影响力方面的不平衡现象。

  这一亲一疏、一松一紧,反映的正是客观、公正的司法价值的缺失,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控辩审”三角关系,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原则大相径庭,根本无法使法院处于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难以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对司法体制、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原因。

  当然,除了法院要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合办案”中脱离出来,为了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还应当进一步消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公检法案件“协商”、“讨论”及有关部门的牵头“协调”,严格禁止法院在案件裁决之前与控方单方面进行“沟通”、“会商”,确保控辩权利平衡,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的案件真正经得起法治的检验。 (游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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