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妪为七旬阿婆搞卫生摔伤 雇主只担三成责
参与互动(0)七旬阿婆雇请同村六旬阿婆上门清洁家庭卫生,结果六旬阿婆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伤,这个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担?记者昨天获悉,佛冈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件清洁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清洁工承担自身损害70%责任,屋主承担30%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6旬老人搞卫生摔伤
原告郑某念(清洁工)与被告郑某甜(屋主)系同村村民。郑某甜请郑某念为其打扫房屋卫生,双方口头约定人工按市场价60元一天计算。打扫卫生的梯子、擦布、洗洁精等工具由屋主郑某甜提供。结果郑某念在打扫厨房墙壁卫生时,不慎从梯上跌落地面,导致身体受伤,郑某念随即被送往本村卫生站、佛冈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费用由屋主方支付。
由于郑某念的伤情比较严重,受伤当日夜晚前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治疗。就医疗费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及村委会多次调处,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郑某念诉至佛冈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补牙费、营养费等损失。
雇主只担三成责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甜请郑某念搞卫生,是临时性质,按完成任务计算工钱,郑某念、郑某甜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郑某甜是定作人,郑某念是承揽人,由于承揽人在搞卫生时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不参与现场指挥等工作;且承揽人所受的伤害是其工作时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所致,因此,承揽人应对自己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定作人是年近72岁的老人,聘请年龄为60岁、表现健康的承揽人从事相对轻松的家庭卫生清洁工作,因此,定作人在定作、选人上并无明显的过失。当然,定作人未聘请更为年轻的人士从事工作,未能提供更为稳当的梯子作清洁工具,定作人有轻微的过失,要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定作人是本案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其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郑某甜对原告郑某念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郑某念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记者 曹菁 通讯员 冯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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