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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漂流受伤状告公司 获赔医疗费1万余元

2013年11月25日 13:31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长沙市民兰小姐原本想拥有一次愉快的漂流经历,却因为受伤而不得不草草收场,最终还得诉诸法律为自己维权。记者日前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漂流公司承担兰小姐的医疗费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在漂流过程中,兰小姐乘坐的皮艇被激流打翻,导致其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药费23000余元。“这笔钱对方已经支付了。”兰小姐介绍说,之后她进行术后复查,做了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针对二次手术的费用,我多次找对方协商未果,只好打官司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小姐购买了浏阳某公司的漂流门票参加漂流活动,即与其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兰小姐在漂流时受伤,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皮艇发生倾覆事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兰小姐要求浏阳某公司支付二次治疗医药费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提醒,参加漂流时,勿忘与正规、合法的旅行社签订漂流旅游活动合同,购买好旅游保险,并索要收据或发票;自助漂流的游客要注意保留好漂流景区的门票及发票;喜欢网购的朋友更要仔细阅读团购项目内容,谨慎下手,多比较、多咨询,保留好交易凭证。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广军)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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