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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户口迁移无法落户 解决问题需先"起诉"家人

2013年11月25日 17:1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5岁的小敏(化名)出生在柳州,父母双亡,爷爷、外公也已经离世,奶奶和外婆年事已高,而且身体状况欠佳。为此,奶奶和外婆便将小敏的监护权转给小敏的小姨陈女士,并进行了公证,但小敏的户口却无法随监护人落户南宁(本报8月9日曾作报道)。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案便是打一场没有“敌人”的官司,获得法院判决,才能落户。南国早报记者走访发现,类似“制造敌人”打官司的案例还有不少

  解决问题非得与家人“为敌”

  小敏父母离世后,陈女士带她到南宁生活。由于不能落户,小敏只能在私立学校读书。为此,陈女士支付了高额的费用不说,即将参加中考的小敏由于户口不在南宁,只能回到柳州考试,这让陈女士十分担忧。

  本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张山分析称,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陈女士要成为小敏的监护人,依法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指定。但是,陈女士咨询后得知,南宁市当地派出所并不认可小敏老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的指定监护决定,必须要出示法院的判决书才可以让小敏迁移户口。

  为此,陈女士只能在拿到小敏所在居委会的指定监护证明之后,起诉小敏的外婆和奶奶,以指定监护存在争议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陈女士为小敏的监护人,在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之后,再解决小敏的户口问题。虽然此法能够解决小敏的落户问题,但陈女士觉得心里别扭极了:一家人原本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但现在却因为手续问题,把亲戚变成“敌人”,对簿公堂,“这个方法真不人性,完全背离了制订政策的初衷”。

  制造“敌人”打官司并不鲜见

  小虎(化名)的父亲于2007年因车祸骤然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由于小虎祖父母早已过世,小虎父亲留下的房产自然归孤儿寡母所有。但他们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却被要求必须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过的继承权,才能办理过户。由于公证办不下来,也因此不能出售这套房产,导致他们母子生活困难。2012年,本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获悉此事后,想出了一个让母子相互“为敌”的办法——让小虎起诉母亲,“争夺”继承权,才解决了过户问题。

  南宁市民邓先生的老伴卧病在床多年,已丧失行动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无情感流露,家里花光积蓄为其治病,如今想卖房产,但房产部门称必须当事人到场签字,这可难倒了邓先生。近期,在律师的指点之下,由邓先生起诉老伴,并列儿子为老伴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其老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邓先生为老伴的监护人。最终邓先生和老伴、儿子“对簿公堂”,在法院判决确认其老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邓先生为老伴的监护人之后,才顺利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买卖手续。

  据记者了解,“制造敌人”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房屋、汽车、银行存款等过户或继承方面,主要存在的原因是房产、汽车登记部门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一方因死亡或缺乏独立意思表示能力而相关部门需要公证书或判决书造成的。此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亲人之间。

  “只认判决”可使行政部门避责

  记者走访了解到,南宁各基层法院都办理过此类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基本无争议,所以法院都会启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还是得花不少时间和精力。

  张山律师曾办理过“制造敌人”的案件,他说,庭审时很和睦,甚至有些滑稽,“一家人笑呵呵地质证、签字,然后携手离开”。法院多名法官也表示,虽然经过律师“提点”,市民可以“制造”争议来取得法院判决,但这种做法却凸显了行政部门的规章欠完善和机械化。其主要的思想根源在于,通过公证书和法院判决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责任和风险,以避免自己被追责。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达到便民的目的,不能把“包袱”都丢给法院,也给当事人制造了诉累。

  南宁市公安局负责户籍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称,现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都已经流程化,落户的居民必须依法办事,有时,民警们也想变通一下,为市民解决问题,但往往系统却无法录入。他举例称,如果有法院判决,小敏的户口就可以按照“投靠父母”这一规则办理。另外,该负责人提醒道,每个部门认可的手续不同,有些部门可以凭公证书办理,但有些部门却不能,例如小敏落户,按照政策规定,他们只能凭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为依据。

  [ 法条链接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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