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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商铺卖假“LV” 经营者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26日 09:21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海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13宗美丽酒店(化名)涉及“LV”商标的侵权案件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酒店内商铺经营者被判赔偿经济损失,酒店所属公司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三亚美丽公司(化名)旗下四星级美丽酒店内的商铺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LV”背包、眼镜等商品。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到法院。后路易威登马利蒂又追加经营者潘某为共同被告。

  省高院经过二审认为,潘某构成侵权。由于美丽酒店为美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美丽公司应承担美丽酒店基于管理潘某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省高院二审判决,潘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美丽公司对潘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即人民币16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前,省高院向省旅游委提出《关于净化酒店商品销售市场的司法建议》,建议省旅游委,对于缺乏合法经营理念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的酒店作不予升星或降星级处理。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胡娜)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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