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医患纠纷案法官首请专家辅助人

2013年11月26日 09: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导读:“昨天下午,海淀法院17法庭里一场特殊的听证会正在召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除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被告医院的代理人,还有3位北京三个三甲医院的科室主任。3位主任医生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首次出庭为法官答疑解惑”。

  本报讯(记者 李罡)“请问专家,医院在给患者做碘造影检查之前是否要进行过敏试验?”“请问专家,患者在出现碘过敏症状之后医院继续给患者使用含碘的药物进行抢救,是否适当?”昨天下午,海淀法院17法庭里一场特殊的听证会正在召开。主持这次听证会的是海淀法院民庭的佟冰法官。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除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被告医院的代理人(患者方面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未到庭),还有3位北京三个三甲医院的科室主任。这是本市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首推专家辅助人制度,3位主任医生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首次出庭为法官答疑解惑。

  患者王先生因肢体麻木等症状,在家人陪同下步行到北京的一家医院看急诊。医院初步诊断患者是脑梗立即对该患者进行了抢救。为了快速查明患者脑梗的血栓部位,在6小时的最佳溶栓时间内给患者溶栓疏通血管,医院在未进行碘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患者直接使用含碘的造影剂进行检查。没想到,在此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等症状,医院在对患者进行紧急抢救过程中,再次给患者使用了含有碘的心脏复苏药物“胺碘酮”,随后患者心跳复苏。

  王先生出院后,以医院在没有进行碘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其进行碘造影检查,导致其偏瘫为由把北京的这家医院起诉,索赔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23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患者王先生提起医疗过错鉴定。经法院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应该对王先生出现偏瘫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责任。被告医院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据海淀法院审管办鉴拍组负责人李涛介绍,按照过去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模式,承办法官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进行审查没有问题之后,一般都会直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决。这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医患纠纷案件“鉴定结论一手遮天”,某种程度上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行使了审判权。

  但是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把过去“一手遮天”的鉴定结论变成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个普通证据,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根据整体的证据情况对鉴定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可以整体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

  为了帮助在医疗领域是外行的法官能够全面了解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业知识,法院推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是让具备专业知识的医生对鉴定意见中涉及的内容为法官答疑解惑,出具参考性的专家意见。

  现场 法官20个问题请教专家

  记者注意到,在昨天的听证会之前,法院先预留出一个小时时间,为3位专家辅助人提供了包括患者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内的所有案件材料,让3位专家翻看,了解案情。

  听证会开始之后,先由被告医院的代理人陈述院方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不同观点。被告医院提出了4方面的观点,认为医院在救治王先生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王先生偏瘫是其自身病症所致,与医院的救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在院方陈述完对鉴定意见的不同观点之后,听证会设置了辅助专家向院方代理人的提问环节。辅助专家就医院当时为患者进行碘造影的目的是什么、医院在为患者进行碘造影检查之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问题向院方代理人进行了询问。随后医院的代理人被要求退出法庭。听证会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向专家辅助人咨询。

  “请问专家,医院在给患者做碘造影检查之前是否要进行过敏试验?”“请问专家,患者在出现碘过敏症状之后医院继续给患者使用含碘的药物进行抢救,是否适当?”记者粗略算了一下,法官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足足向现场的三位专家辅助人提出了20多个鉴定意见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

  现场的三位专家辅助人都一一作答。在回答法官关于医院在给患者进行碘造影之前是否必须要进行碘试验的问题时,医学造影专家表示,碘过敏非常罕见,所以在碘造影说明书中没有必须进行碘过敏试验的要求。

  就患者在输入含有碘的造影剂后出现心跳骤停等症状,医院继续给患者使用含有碘的“胺碘酮”是否适当的问题,专家表示,“胺碘酮”确实是解决心跳骤停“房颤”的最佳药物。这个患者非常特殊。如果是因为碘过敏导致心跳骤停,继续使用含有碘的药物患者病情应该更加严重,但是医院在使用了“胺碘酮”之后患者却心跳复苏了,这是否还有别的原因?

  听证会结束之后,审理此案的佟冰法官表示,3位专家辅助人现场解答确实让她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有了了解,合议庭将会根据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作出判断。

  据海淀法院审管办鉴拍组负责人李涛介绍,长期以来公众对于医疗纠纷类案件最大的疑虑是患者能否相信医学会推荐的专家。按照新的《民诉法》,医院和患者都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如何弥补专业知识的缺乏?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是专门为法官解决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对于如何保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李涛表示,目前法院正在摸索。首先法院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必须保证出庭专家与案件原被告和鉴定机构均没有利害关系。此次聘请的3位专家辅助人,均是按照法院对专业领域的要求,由海淀医学会从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到庭专家自己也必须承诺与案件各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此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仅为法官判案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参考,至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还要法官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评判之后出具判决书。

  延伸

  专家辅助人身份保密

  昨天参加海淀法院医患纠纷案件听证会的三位专家辅助人,法院在介绍其身份时,只告诉记者上述三位专家来自北京3个不同的三甲医院,是该案涉及的心内科、神经内科、医学影像科的科室主任。上述三位专家由海淀医学会推荐。具体3位专家都来自哪家医院姓甚名谁,法院都拒绝透露。此外,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也将不与当事人见面,不纳入案卷主卷供当事人查阅,而是作为保密卷宗收入案件的副卷,进行单独封存。

  那么为何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对外要保密呢?李涛法官表示,首先专家辅助人的答疑解惑及出具的专家意见只作为法官认定鉴定意见的参考,并不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和专家意见予以保密,也是出于保护专家辅助人的安全。

  链接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在专门性问题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创设了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鉴定人只能由法院指定,而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是单纯就涉案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有根据的科学意见。同时,专家辅助人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仅是补强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而不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文并摄/本报记者 李罡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