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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判决首例暂扣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案件

2013年11月26日 11:08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质疑客运统管办行政执法存在问题,非法营运车辆司机李某将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两度告上法庭。该案件成为我区首例判决暂扣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案件。

  2012年9月5日,乌鲁木齐市市民李某驾驶小货车在火车站附近拉载一名乘客王某并将其送到目的地,下车时双方因20元的车费发生争执,随后王某向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举报李某非法营运。

  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行为违反《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万元,并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就在李某前往领取暂扣车辆时被告知,暂扣期间车辆产生的800元停车费也由他承担。

  为此,李某以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自称,其具备从事货运资格,因为当时乘客携带有货物,自己按约经营,符合目前货运车20元起步价的行情。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则回应,李某在营运中并无货物。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存在从事非法客运的事实,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应对其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对李某的营运车辆作出暂扣的强制措施后,所产生的800元停车费应由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车所发生的800元停车费由乌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今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萍 通讯员杜琼)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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