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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子孙 还能要回吗?

2013年11月27日 15:5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家财全给子孙

  晚境如此凄凉

  “嘀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传来,黄必胜律师拿起手机一看,是“法律服务村居行”对口社区的马主任打来的。“黄律师,有空来社区一趟吗?越早越好!”马主任的言语中透着迫切。

  第二天,黄律师在社区见到了求助人,一位88岁无人赡养的老太太。眼前的场景令黄律师吃了一惊。这个家家徒四壁,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老人坐着轮椅,斜倚在墙角。 “我要要回我的房子!”老人反反复复嗫嚅着。

  老人有三男一女四个孩子。老伴儿于20多年前去世。20年前,老人用大儿子的钱买了一套四合院,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后来赶上拆迁,分了三套房子。加上原有的一套住房,共计四套房产。因为当初买四合院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他便“当仁不让”地做起了母亲的主。这三套房子,一套给了大儿子的儿子(长孙),一套给了二儿子,小儿媳妇也得了一套。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

  可没想到,长孙得到拆迁补偿的房子后就给变卖了,拿着钱去做生意。只有给二儿子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登记。后来,长孙经营出现问题,债主见天来登门讨债,弄得老人整天生活在惊恐之中。长孙即使偶尔回趟家,也是来管老人要钱的。老人多年的积蓄和值钱的家当基本都被掏空了。

  孙子指望不上,大儿子与小儿子也长期在国外生活。老人身体每况愈下,眼睛也不中用,身边连个照顾的人都没有。想到自己一辈子的家当全给了子孙,晚年却如此凄凉,老人执意要找律师:“我要告他们,我要要回我的房子!”

  经济状况恶化 可要求撤销赠与

  稳定住老人的情绪后,黄必胜律师给老人分析,四套房屋都给了子孙,没有买卖行为,且大多完成了过户登记,应当视为在老人与子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黄律师说,在我国,除少数公益性捐赠或公证赠与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交付后即为完成赠与。大多数情况下,赠送出去的东西如同泼出去的水,是不能反悔收回的。但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情况。老人想要回房子,也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逐套分析 四套房可拿回三套来

  黄必胜律师根据这四套房子的不同情况给老人分析:首先,长孙拿走老人的救命钱,老人一旦再有灾病,连一点救命钱都没有了,这已经构成了对老人的严重侵害。即便是已经办理公证赠与手续,过户给长孙的房屋,老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老人原有的那套住房,目前登记在长孙名下,就可以据此要回。

  不过,另外一套拆迁时赠给长孙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长孙又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其次,老人给二儿子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村委会“挂着”,以目前的情况看,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老人只需要给村委会发个律师函,说明撤销赠与,就可以保证房子还在自己名下,由老人自行居住或处分。

  第三,黄律师了解到,赠与给小儿媳妇的一套房子,所有的手续全是大儿子代办的,没有老人的授权,也没有老人本人签名,可由此认定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同样可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或者也能就产权登记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将产权变更回自己名下。

  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

  在为老人解疑答惑的过程中,黄必胜律师感到,此案虽然比较极端,但绝非孤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典型性。现实中,有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得了财产就不再管老人,有的则因为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老人再难享天伦之乐。

  黄律师提示说,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

  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黄律师还建议:“如果赠与合同带有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或找公益组织、法援机构等中立单位监督合同义务的履行,更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J001

  今日我坐堂

  村居行优秀律师

  黄必胜律师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东城区青年联合会委员。黄必胜律师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财务、税务、投资、金融、资产评估,擅长代理经济纠纷及涉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的辩护,对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有深刻理解。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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