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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公众听评案件”是司法公信力建设新样本

2013年11月28日 09: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近年来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创设的“公众听评案件”制度,本着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原则,建立了公众与审批机关的互动审判模式,展示了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新样本。

  首先,“公众听评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虽然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合议庭组成公开、审判公开、判决结果公开等多个环节,但审判公开则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审判公开的原则要求一切实质性的、决定性的活动,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包括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各界民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但是现代司法选择了以“剧场”为象征的司法活动类型,出于成本、安全、审判效果等的考虑,常规性的法庭空间一般比较小,仅能容纳二、三十人,有时可能连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都无法全部旁听审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公开审判的影响力,甚至挫伤了一般旁听人关注案件的积极性。铜山法院开展的听庭评审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变“群众申请”为“法院邀请”,将社会各界人士请进法庭,旁听审判,监督审判,较好地解决了制约庭审公开的瓶颈问题。

  第二,“公众听评案件”进一步探索了司法民主的有效路径。

  从本质上讲,司法民主是人民主权的题中之义,但司法权的行使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司法权服务的对象则具有普遍的大众性。如何解决法律专业人士与社会大众对法律问题认识的差异,是我国法院一直不断探索的难题之一。由于司法判断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单纯依赖形式正义仍然有可能背离正义理想的风险下,司法民主的要求内在蕴含了一种对实质正义的期待和强调。通过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将民众普通的道德情感、正义观念引进司法裁判,有助于法官了解社会,并从社会的视角出发适用法律,可以避免将社会正义的实现完全诉诸于法官个人的思维导向和价值评判。但是,我国现行审判制度限定了“诉讼参与人”与一般的“旁听人”之间的角色界限,并对公民旁听审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庭纪律,要求旁听人只能是旁观者,即使对案件有自己的见解,也不能发表个人意见。铜山区法院开展的“听评案件活动”为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提供了很好的互动交流的机会。从理想的角度分析听评案件模式,它可以让法官借助别人的力量,在司法审判中反映人民的声音,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助益于司法公正外部环境的改善,进而维护公民的权利。

  第三,“公众听评案件”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效果。

  司法公信力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是人民群众认知司法、理解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直接依据。这种公正不仅体现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上,而且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中。从法官心理的角度分析,人都是有惰性的,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亦不例外;加之案多人少、提高效率等客观因素,司法实践中庭审存在简化、随意的现象。而社会公众旁听、评议庭审,则是对法官综合业务素质,尤其是庭审能力的全面检验和挑战,审判人员会从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到庭后评议、反馈等环节认真准备、通盘考虑,在庭审语言、庭审节奏、合议庭协调配合、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全方位加以注意,对审判人员规范庭审、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无疑具有很大的监督、促进作用,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从旁听人员的心理来看,亲身经历的审判,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亲眼见证了法庭的规范程序,则更容易认可法院的判决,宣传法院的公正。

  第四,“公众听评案件”有助于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文化的弘扬。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法庭庭审的过程,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在法庭上,无论是法庭的气氛,还是程序的进行,从当事人的各执一词,到代理律师的慷慨陈词,一直到法官宣读判决,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体现的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走进法庭,面对国徽,聆听判决,任何人都能感受到法律至上的地位和力量,而且这种力量是无形的、强大的。因此,法庭庭审是进行法治教育的有效形式,旁听庭审,等于接受了一次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教育,必然会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留下深刻法治印记。

  当然,我们在认识铜山区法院“公众听评案件”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厘清两对关系。一是司法民主不等于司法民粹。司法民主化,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社会认同度。民主是一种制度模式,民粹则往往打破制度的制约,以同情、义气等替代制度,最终以情代法。司法的社会认同也不是追求司法的民粹,不能说一时一地的公民们有什么要求,法官就可以置法律于度外,毫无原则地满足这些要求。法官发挥专业水平,始终是裁判的基础和保证。二是司法大众化也不等于司法的广场化。在人类历史上,司法曾经是广场化的,它的目的是让激愤的人们,尽量通过广场化的“审判”、控诉,以激愤的民意左右司法,比如古希腊的审判与我国文革时期的审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我们走群众化路线,只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是为了帮助裁判,而非左右裁判。(中国矿业大学教授 刘超捷)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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