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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央司改办: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02日 05:4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问:《决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请问在实践中有什么具体举措落实司法公开?

  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为此,需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层面,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入。

  根据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单位已经开展司法公开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公安部、司法部近年来在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问:《决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请问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防范、纠正错案?

  答: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冤假错案,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就如何吸取深刻教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正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对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

  下一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建立、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人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案。另一方面,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都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暗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能不能介绍一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情况?

  答: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57年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主要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上世纪80年代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也纳入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步,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断改进和规范,实行了办审分离、律师代理。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加强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被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教育挽救质量得到提高。

  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通过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教育矫治了一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人员,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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