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道路执法乱象难息 因“潜规则”层出不穷

2013年12月02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必须出示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才放行,当事女车主再三求情无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在仍在医院抢救。而执法部门只留下一句话:你死,你死跟我们没关系!女车主喝下了农药后车主家人赶紧寻求救援。路政执法人员却说,你喝药跟我没关系,有事你找领导去,然后掉头就跑了(11月30日央视)。

  执法不是执罚,譬如对于超载,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禁止超载,而不是为执法部门本身创造收入,这个道理全国人民都懂。但是,在河南永城这个地方,执法人员硬是通过手中的权力,将执法变成了执罚这个潜规则。然而,这并不是最无耻的,最无耻的是,执法人员凭着手中的权力,连自己创设的潜规则都不遵守,当事人交了罚款的月票与年票后,仍然需要额外的打点。

  一些执法者如此肆无忌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力可以随意法外创设潜规则却不能得到应有的监督与制约。比如,对于运政、路政等执法部门搞出“罚款月票”、“罚款年票”,当事人要么并不清楚他们能否行使这种权力,要么认为避免麻烦和更大的损失也默许这种潜规则,要么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而自认倒霉。因此,对这种法外创设潜规则的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告知社会公众,让他们明了于心;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部门和畅通的投诉渠道来监督他们,有密集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正如三中全会《决定》所说,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这些执法部门之所以在创设了法外的“罚款月票”、“罚款年票”之后,仍然还要当事人打点,根本原因在于,执法部门本身人满为患,而罚款的钱财往往由财政进行返还来养活冗员。永城公路局方面只承认执法的路政人员有40来人,但知情人称至少有100人,这多出来的人,恐怕就是靠罚款上交的返还款来养活。所以,要避免执法对当事人敲骨吸髓的罚款,恐怕就要理顺人员编制与经费返还的体制,在人员编制上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核,对于各类临时工执法,必须明确,只要有临时工参与的执法,一律无效。而在罚款上交的问题上,也要避免各种返还,对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要作为违法违纪严肃查处。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最近,国务院也规定,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迫使当事女车主服剧毒农药自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多头进行,各自为政,且各类名目的罚款层出不穷,让车主苦不堪言。一个货车上路,面临多个部门的执法。因此,如果没有理顺公路上的执法体制,清除那些部门利益主导的规定,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队伍,公路上“三乱”永无宁日。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建立“相对集中执法权”,即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能不设的不设,能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只有借助三中全会的东风,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女车主被迫服毒的事件自然不会再发生。杨涛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