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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增加诚信诉讼原则 诉讼失信可责令退出法庭

2013年12月02日 10:2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诚实信用是一项道德规范,很多人不知道这还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实体法领域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称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帝王规则”。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较以往民诉法新增的内容。

  审判活动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

  近日,上海二中院公布了几起有违诉讼诚信的典型案例。“对诉讼失信行为,将严格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上海二中院副院长阮忠良表示,该院将继续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建设,通过技术手段让失信当事人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诉讼失信行为无处藏匿,预防和遏制可能发生的诉讼失信行为。

  手法一:篡改证据

  【案例】代理车祸赔偿侵吞数万赔款

  在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事故受害人沈先生全权委托自己的熟人董某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案件进入二审后,肇事方强生公司举证证明已经支付沈先生保险赔偿款10万余元,但沈先生却说他只收到2.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一定是有人动了手脚,而董某的嫌疑最大。

  可是在被传唤到庭后,董某声称已经给付沈先生9万元,而且有收条为证。这张由董某书写、沈先生签名的收条上写着:“今收到由代理人转交的一切事故赔偿款;玖万元整。”然而,沈先生认为自己签收2.4万元时,收条上仅有前一段文字,分号以及分号后的“玖万元整”是董某后来加上去的。经笔迹司法鉴定,收条确实被董某动了手脚。

  【处罚结果】

  上海二中院认为,董某在法庭上陈述不实、提供伪造证据的事实清楚,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董某做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

  手法二:虚假陈述

  【案例】律师虚假陈述被罚3万

  潘某遭遇车祸导致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肇事者王某赔偿,并委托顾某、刘某两位律师参加诉讼。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原审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据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王某赔偿14.5万元,各方再无争议。

  然而,案件执行完毕后,潘某受律师怂恿再次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将不是自己代理律师签名的调解笔录归入卷宗,存在伪造笔录、隐匿或销毁真实笔录的情况。经司法鉴定,笔录上的签名系刘某、顾某笔迹。律师顾某又称,“这个签名是复制移植而成的。”法院再次申请鉴定,证实“系原始签名,自然书写形成,不存在移植复制情况”。这回,顾某干脆怀疑起了权威鉴定部门的资质问题,其实这家机构正是他自己选定的。最终,二中院驳回了潘某的再审申请。

  【处罚结果】

  律师顾某、刘某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妨碍了正常诉讼秩序,诋毁、诬陷原审法院以及承办法官。上海二中院针对顾某、刘某分别作出民事处罚决定书,对二人均罚款3万元。法院还向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从行政监管角度对相关人员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教育。

  手法三:抗拒执行

  【案例】六次诚签协议都是“虚晃一枪”

  每次法官找债务人任某谈话,他都很有“诚意”,先后六次与债权人胡先生签署还钱的和解协议。但到还款期限后,任某却两手一摊,表示“无力还款”,实际上任某多次出境游玩娱乐,出入高消费场所。

  2006年起,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就以公司运转缺钱为由,多次向胡先生借款达2150万元。由于任某未按约还款,胡先生起诉并获胜诉,任某需归还本金及利息2300万元。执行阶段,法官没有查到有价值的线索,便找来任某商谈解决方案。然而,在双方先后五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任某仍不还钱。经法官不懈努力,胡先生终于讨回本金,但118万元利息仍未兑现。

  今年3月25日,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任某分两批支付110万元后了结本案。但是,任某再次“爽约”,他还将公司更名,拒不向法院报备,致使法院难以查明现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

  【处罚结果】

  上海二中院认定任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关于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规定,于是将任某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并上报最高法院。

  他山之石

  常州:延伸监督,独特程序事半功倍

  民事审判中,法官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就能作为裁判依据,而且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官均予以认定,这就给了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所能获得的利益,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虚假诉讼呈现蔓延趋势。

  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通常采用抗诉或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来纠正。但是,这种事后监督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监督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已经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件,损失已不可挽回。

  常州市检察院在该市推行延伸监督模式,以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延伸监督模式有一个独特的程序设计——调查告知。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虚假诉讼的同时,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如此一来,必然会对心怀鬼胎、想通过诉讼谋求不法利益的原被告造成心理威慑。调查告知程序的设立不但给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行为的机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

  常州市检察院还与该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形成,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重点监督对象予以明确。对起诉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原被告之间属于亲属、共同投资经营特殊关系等异常表现列为需要重点防范的行为。(陈琼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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