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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诉侵权案后天二审 一审获赔仍上诉

2013年12月02日 11:0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个人访谈节目《在路上》的口述内容未经授权被出版成书销售,音乐人高晓松将北京优视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5万元。一审获赔9万元后,高晓松及被告均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将于本月4日对此案进行二审。

  高晓松一审诉称,他曾受北京优视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视米公司)邀请,以嘉宾身份参加其制作的视听节目《在路上》的录制。2013年1月,他发现优视米公司、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出版公司)未经许可和审定,擅自将自己在节目中的口述内容自行整理并出版发行图书《与青春私奔》,严重侵犯了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故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并回收、销毁尚未销售的全部涉案图书,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5万余元。

  优视米公司辩称,高晓松在节目录制前曾签署提示函,其中包含同意由优视米公司享有节目的著作权且有权对节目进行修改、制作成出版物出版、发行等内容,故不同意高晓松的诉讼请求。联合出版公司称,其尽到了图书发行的审查义务,故不同意高晓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优视米公司、联合出版公司停止复制、发行以及销售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图书《与青春私奔》,公开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高晓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双方上诉至市二中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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