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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友同居两月闪婚未办证又闪离 6万彩礼落空

2013年12月02日 14:33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榆树女孩常某(化名)收到9万元彩礼与郭某(化名)没领证就“结婚”了,结婚一个月后常某怀孕,但性格原因导致“夫妻”分居。“婚姻”因“无证”保护,常某不能分享彩礼要退还6万元。

  同居两个月后分手

  2011年,榆树市的女孩常某和郭某相识并热恋,同年8月,郭家人拿出9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希望将两人婚事定下。常某欣然同意,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和郭某同居生活了。

  常某和郭某在同居时,经常因为性格不合而吵架斗嘴,两人的感情逐渐变淡了。同年9月,郭某离开家外出打工,10月,俩人都做出决定,今后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两个人维持了近2个月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男方家属同意只返2.5万彩礼

  常某在和郭某分手前,常某就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了。

  2012年1月10日,郭家人和常某在他人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常某将彩礼款25000元及一条金项链返还给郭家人。随后,常某按照协议,将2.5万元彩礼和一条项链返还。

  同年1月,常某在榆树市妇幼保健院住院两天,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小伙反对协议 追讨3.5万元

  此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常某在履行协议后,郭某又找到常某,索要剩余的6万元彩礼钱。常某不同意还钱,郭某就把常某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郭某不认可郭家人与常某之间的协议,郭某认为,他已经成年,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的行为未经他同意和授权,不能代表他的意愿。所以,他向法院提出,要求常某返还所有彩礼。

  法院认为,郭某和常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郭某请求常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予支持。

  常某虽然和郭家人有过协议,但是郭家人未得到郭某授权,协议无法表达郭某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支持郭某的主张。结合双方的生活情况,法院判决,常某要再偿还郭某3.5万元。

  律师:如领证彩礼可平分

  针对本案,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新律师解释,因为常某和郭某没有结婚登记,所以两人的婚姻不受保护。

  如果在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郭某在常某孕期及正常产子一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的时间里都不允许主动提出离婚。可是,常某没有结婚登记,所以法院不能保护常某的权益。

  如果在登记的情况下,常某和郭某离婚,彩礼理应双方平分。因常某不受婚姻法保护,常某和郭某分居后,9万元彩礼原本属于郭家人,结束同居后,彩礼全部或大部分归郭某所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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