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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治疗药物副作用纠纷首获立案

2013年12月03日 16:1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山东一位艾滋病患者爱娃(化名)向羊城晚报报料称,自己因为抗病毒药物所产生的副作用而导致脂肪流失,面部严重变形,进而导致失业和面临诸多歧视。为此,爱娃正式起诉了当地为自己提供治疗的疾控中心。

  专家称,目前国内艾滋病治疗尚存“不规范现象”,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用药不规范现象一直都存在,但艾滋病患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往往不懂得维权,或者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专业人士则称,此案尚属中国首例成功立案的艾滋病治疗药物副作用案,“具有很大进步意义”。据悉,此案原定于11月13日在曹县人民法院开庭,但因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而推迟,记者了解到,目前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做此鉴定。各方专家及律师在该案的责任认定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

  因药物副作用导致面部塌陷

  爱娃是山东曹县人,于2005年8月4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毒(HIV)携带者。当年8月25日开始,爱娃在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疾控中心”)领取抗病毒药物治疗,当时为她安排的负责医生是张医生。张医生给爱娃安排了司坦夫定(D4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疗法。

  记者查阅了的相关资料显示,根据当时所依据的2004年第一版的《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现有资源,推荐的首选方案为:D4T+3TC+NVP”。

  但是据爱娃讲,治疗开展后,她于2007年年初开始出现副作用,脸部皮下脂肪逐渐流失。

  据她说,张医生当初没有告知她药物的相关风险。而当她于2007年9月跟张医生汇报这一情况时,也没有引起张医生的重视,此时她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脂肪代谢异常。

  通过查阅资料,记者发现2004年的《治疗手册》中也明确要求“原则上对使用原方案出现明显毒副作用或拒绝原方案而退出的病人可建议换药”。但是爱娃称,张医生仍继续给她使用原处方。

  2008年夏天,爱娃前往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东HIV定点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脂肪流失,根据该院医生意见需要更换D4T。鉴于国内HIV治疗关系必须与户籍挂钩的限制,爱娃于2008年年底向曹县政府提出了救助诉求,同时也把广州医生的意见转告了张医生。

  2009年1月,在几经交涉后,张医生把司坦夫定换成了齐多夫定(AZT),但此时离副作用最早出现已经有超过一年半的时间了,她的脸型已经发生很大改变,双颊深陷。由于脂肪流失具有不可逆性,所以爱娃的脸孔无法自然恢复。

  多次受歧视曾被当成毒贩

  爱娃从1998年就开始在南方打工,2007年6月,爱娃因受到相貌歧视在中山失业。失业后爱娃回老家,但也因为相貌和疾病遭受歧视。

  “艾滋,只是破坏了我的健康,我不说,别人也不知道。可是脂肪流失,等于在我的脸上印了字,会被认为我是吸毒者或是艾滋病人。这对我的生活影响很大,对我造成的精神压力也很大,”爱娃对羊城晚报记者说,“我患上了焦虑抑郁症。”

  除了就业受歧视外,爱娃在生活中也有多次被歧视的经历。她告诉记者,有次在公交车上,上车后,她看到一位阿姨的旁边座位空着,就坐了上去。结果,当那位阿姨看到她的脸之后就起身走开了,换到了远离她的座位。

  还有一次,爱娃坐火车去上海参加一个女性感染者的会议。出站时,在距离出站口大概两三米远的地方,她被特警拦住,“强行搜我包,还有裤兜”。据爱娃说,当时特警说怀疑她吸毒、带毒,并且称有权检查,“就因为这张脸,我就被怀疑成毒贩”。

  副作用医疗鉴定难以实现

  爱娃最终决定上诉。2013年9月16日,她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承担因治疗失误使原告被歧视而丢失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7425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爱娃的代理律师刘书庆对记者表示,药物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处理属于医疗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若鉴定结果认定药物更换不及时,应属医疗机构责任。

  据悉,此案原定于11月13日在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刘书庆对记者透露,目前主审法官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证明爱娃脂肪流失症状与长期服用D4T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分清责任比例。

  但因司法鉴定进展并不顺利。刘书庆和爱娃曾联系了十多家司法鉴定机构,但均以“没做过”“做不了”为由被拒绝。刘书庆称,这个鉴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很难说,因为毕竟这个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

  日前,当事双方向法院各自推荐了几家鉴定机构等待做鉴定。

  对于此案,被告律师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我不好说别的”,“我认为就是炒作,他们的要求不可能(实现)”。曹县疾控中心回应称:“已经在走法律程序了,不方便透露相关情况。”

  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北京佑安医院艾滋病专家张可对记者表示,三联疗法在当年“比较正常”。中国艾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沈洁也对记者表示,“这个(司坦夫定、拉米夫定、奈韦拉平三联疗法)方案是比较统一的方案,大多数效果都很好。”

  对于责任认定,张可认为,“药物本身具有副作用,这个无可厚非,医生不能为药物的副作用买单”。

  不过,他又说:“作为医生来讲,应该将药物的副作用提前告知患者,并且要关注药物的后续反应,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治疗后出现的药物毒副作用处理不当,导致病人出现不可逆后果的,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这个(因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副作用而上诉)是“不会立案的”,他说根据他的经验“是不会开庭的”,因为“这个问题很复杂,山东、河南是全国最早服用免费抗病毒药物的,而国内艾滋病人前期用药不规范,有各种问题”。他还表示,“国家抗病毒资料指南已经出三版了,每本都差别很大。”常坤认为,这说明抗病毒药物的改良需要有一个过程,“爱娃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由疾控中心来承担责任”,这涉及“国家投入、科技进步等等很多因素”。

  张可说:“过去就有过不少因为药物毒副作用引发医疗纠纷的。早期由于药物和临床经验有限,因此在对于药物副作用的处理上缺乏相关经验比较常见,也出现过一些问题。到了今天,虽然药物种类增加,但相关药物毒副作用处理在基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提高和改进。”

  张可认为,目前存在的这种不规范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没搞清定位。他说:“该案例提示艾滋病治疗不单单是政府任务(特别是目前由疾控中心负责治疗的时候),更重要的是一个医疗行为。”他认为如果仅仅把艾滋病治疗看成是政府任务,那么艾滋病治疗就会达不到医学规范。

  广东一位艾滋病防治公益人士、艾滋病治疗志愿者,同时也是艾滋病感染者的刘先生对记者表示,“爱娃这个案子能够成功立案,我相信会引起国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人权益的进一步关注,具有很大进步意义。”(羊城晚报记者 孟庆利 通讯员 卫涛)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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