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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车集中销毁于法有据吗?

2013年12月04日 10:3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宁波曾集中销毁一批走私车。

  前不久,广东海关联合公安部门成功侦破了一起跨境跨国跨关区特大走私汽车案件,初步查明共走私入境各类高档汽车3000余辆,全案案值约9.66亿元。这些车辆将会如何处置呢?10月份,武汉相关部门联合集中销毁400余辆、总价值高达4000多万元的无牌、套牌走私车辆。集中销毁走私车的行动究竟是于法有据还是更多注重打击走私的宣示意义?被查获的走私车是否都必须采取销毁的处理措施?有关部门是否可以采取更为理性、科学及经济的方式来处理走私车辆?

  集中销毁尚缺乏法律依据

  武汉销毁的走私豪车均属套牌机动车,套牌车主要来源为盗抢机动车和走私机动车。公安机关目前一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查获的走私套牌车予以没收处理。但该文件仅为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且该文件也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对没收物品享有直接处置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经核查,扣留的机动车涉及盗抢、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对口部门处理。我国海关法也规定,海关查获和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车辆均应统一移交海关,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一般情况下,海关对走私套牌车辆在经过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后依法予以没收,而后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款项扣除必要的存储、拍卖费用以后,全部上缴国库。因此,公安机关在查获走私套牌车后,应当及时移送海关部门,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置,而不宜越权对查获的走私套牌车直接采取销毁的处置措施。武汉市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其查获的走私套牌车辆,擅自作出销毁决定,不仅造成上千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涉嫌违反相关走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

  销毁走私车辆应先行评估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对此也作出过专门规定,要求凡海关依法罚没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海关通常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开拍卖,主要针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物品,这也是最常见、最主要的处理方式;二是定向转卖,主要针对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烟等;三是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主要是针对查获的文物、毒品、濒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是捐赠给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五是销毁处理,主要针对查获的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送检不合格或无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销毁处理的其他货物、物品。可见采取销毁方式处理仅仅是海关对走私物品的一种处置方式,并且有着严格的范围和程序限制。

  公开拍卖是处理罚没物资的一般原则,销毁为例外,只在特定条件下才考虑采用销毁手段处理。具体到走私汽车,如必须销毁处理,首先应考虑该汽车是否废旧,是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是否确已因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等,如认为被罚没的走私汽车符合销毁条件,则应依法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或聘请相关专业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相应评估报告,方可组织进行销毁;如没有前述情形,则不宜采取直接销毁的方式进行处理,否则,不但不能维护国家利益,亦不能达到宣传打击走私的应有效果,反而会导致公众对这种简单粗暴方式的质疑。

  应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罚没物品处置的法律法规,导致各执法机关在面临“毁亦难、保亦难”的两难困境时,往往处置方式主观且随意性大,方法也多种多样。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罚没物品处置法律法规,就各个具有执法权限的机关和单位对罚没物品的处置、管理予以规范化设置,并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规范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减少公众不必要的猜疑。

  此外,从经济、环保角度出发,很多走私物品应得以妥善保管并加以流转利用,以最大化发挥物尽其用。各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机关,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结合走私物品处置的实际情形,制定走私物品“公物仓”管理制度,规范公物的管理与后续处置环节,更可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设置走私物品的网络管理与流转平台,将走私物品处置的相应环节予以网络记载、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实现罚没物品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透明化。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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