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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确定拖欠工资定罪标准:欠一人5000元即可入刑

2013年12月04日 11:1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1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达3万元以上”,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规范移送程序,《通知》同时对及时移送和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办理案件的流程、具体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查处。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或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行为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责令整改的主体可以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为3日以内。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这类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在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记者 张慕之)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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