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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法院不支持

2013年12月04日 11: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增长迅速,其中不乏“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各类行为。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买官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此类案件基本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北京市一中法院昨天通报称,2013年仅市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就达4300多件,总标的额28亿多元。

  据介绍,近三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标的额不断攀升。市一中院2010年收案3825件,涉案标的额10亿元,而2013年截至11月20日,收案多达4383件,涉案标的额28亿元。

  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借条;或者虽然有借条,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使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显示出借款一方诚信缺失现象普遍。案件审理中很多借款人为了躲避、拖延债务,往往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经常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尤其集中发生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利用其与儿女单方书写的虚假借条起诉夫妻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从而帮助子女一方转移财产。

  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新特点是,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买官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此类案件基本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近两年迅速增加的民间借贷案件为高利贷引发的纠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明显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砍头息”、“利滚利”等也开始在北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增多。

  昨天的发布会上,市一中院还公布了民间借贷七大新类型案例。其中男女朋友分手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和借款用途为“买官资金”等案例最为引人关注。

  案例

  分手协议要3万青春损失费

  2012年,男青年赵某和女友恋爱不成,反因为一纸“分手协议”被女友小郑告上了法庭。

  小赵两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在校大学生小郑,两人经过接触感觉非常投缘,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之后,小郑大学毕业,由小赵帮忙介绍到了小赵的一位亲戚家的私人企业工作。后来由于二人更深入了解,发现两人在对于未来成家后权衡家庭及事业问题上达不成一致,而且双方均不肯让步,闹到了分手的地步。经亲戚朋友调解均未起到作用,最后双方协议分手。

  两人在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在协议里小郑以和小赵交往两年但没有走到婚姻为由提出要求小赵赔偿青春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小赵三个月内付清。小赵当时未提出异议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经过考虑小赵反悔,认为相处的两年内为小郑购买了很多礼物和生活用品,而且还为小郑解决了工作,小郑至今仍在亲戚的企业里工作。这些成本总计远大于3万元,而且自己在这两年也未出现出轨等愧对于这份感情的行为,所以拒绝向小郑支付3万元青春损失费。未能得到赔偿的小郑一纸诉状将昔日的恋人小赵告上法庭。

  市一中院的法官昨天表示,男女恋人或夫妻分手讨要青春损失费,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新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虽然在当初考虑不周或被迫为对方写下了所谓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但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发现双方之间并无真实债务存在。对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因恋爱走到一起属于正常交往,交往过程中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最终不能步入婚姻殿堂而反目,提出的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李罡 漫画/陈彬)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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