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去“犯罪标签”只是庭审正义第一步
参与互动(0)“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日前,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正如张立勇所说,刑案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他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但现实中,刑事法庭的布局,往往将被告人置于审判台的对面,还往往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有的还被关在囚笼里面,将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隔离开来。这无形中在法院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诚然,在各种权利的博弈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最为脆弱;而长久以来,刑事被告人总是被先入为主地预设为“犯罪分子”,其很多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此次,河南从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入手改革庭审制度,显然是一种进步。
但也需要看到,在确保被告人权利方面,司法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规定,被告人未经终审判决不为罪,其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但事实上,这一原则一直没有很好落地。首先,形式上被告人穿囚服、剃光头、关笼子等,不仅表现出有罪推定的办案逻辑,更有人格侮辱的意味。第二,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的“实体权利”难以落实。比如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总是受刑讯逼供的威胁,律师的取证权、辩护权经常受干扰。庭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经常会被检方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这个“态度不好”扼杀了许多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勇气。有辩护权却不敢大胆用,被告人忍气吞声的背后,反应的正是其有权利之名无权利之实的现实。
形式上的改善只能算改善的第一步,程序上确保被告人能大胆维护自身权利,则更为重要。现实中的违法办案、冤假错案,很多都与被告人的权利落空有关。和行政权一样,司法权如不被平衡和制约,同样会作恶。所以,更大的意义上讲,落实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博弈,就是在维护司法正义。(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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