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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被告人不剃光头是进步

2013年12月04日 14:4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12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河南省的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大河报》12月3日)

  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出席法庭接受庭审,在许多地方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反而,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成为一种“特权”。比如一些地方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西装革履出庭接受庭审。因此,河南省法庭规定不能让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无论是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还是消除特权而言,都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表述。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审判,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审判期间,他就应当推定为无罪。而剃光头、穿囚服等动作,却是从外在符号等判定了他有罪,这首先让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让公众先入为主,形成一种“舆论审判”。因此,被告人上法庭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体现,是法治的进步。

  当然,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仅仅是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须诸如看守所等多部门的配合。例如,被告人在看守所就剃了光头、穿了囚服,到了法庭上,他自然只能以光头和囚服亮相,法庭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

  但是,河南省拟实行的另一条措施: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却是值得商榷的。在法庭布置上,改革现有的被告人居中,远离他的辩护律师的做法,这没有问题。因为,这种法庭布置,无法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不利于行使他的辩护权。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挨在一起,有利于他们充分沟通。但是,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还是有必要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确实采取了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向而坐,居中的是法官,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法庭布置。不过,法警席却是接近被告人的,目的是防范意外事件发生。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被告人并没有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被告人是在一个木围栏里,始终是封闭的,但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挨得很近,交流没有问题。采取这两种模式,实际上是安全与权利博弈的结果,我们的法庭设置,也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

  在我国,以往即使采取严格的法庭防范程序,也不时出现被告人逃跑等意外事件发生,现在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在一起,特别是不在囚笼,未必能保证法庭的安全,一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可能会伤害他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旁听人员甚至是法官。因此,对被告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与“无罪推定”完全不矛盾,就像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也是鉴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和防范其逃跑,必须暂时限制他的某些权利。

  所以,我个人倾向于,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挨在一起,让他们无交流上的空间障碍,但同时,要对他们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范其逃跑或者伤害他人。(杨 涛)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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