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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误将5万多转至男子账户 要不回将其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04日 14:4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河北的林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误将5万余元转至男子左某的银行账户。因无法要回钱款,林女士将左某诉至柳州市柳南区法院。12月1日,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左某返还林女士5万余元。

  今年8月4日上午9时许,林女士以手机银行汇款的方式,通过账号的尾号为2069的账户向尾号为1791的账户内汇入5万余元。汇款后,林发现自己将账号输错了;后经查实,汇错的账户户主姓左,开户银行为某银行柳州市和平支行。因为一直无法联系到左某,为防其恶意转移款项,林只好赶到柳州,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判决左某返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林女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被告。由于她操作不慎,将钱款错误转入左某账户内,致使他不当得利,故要求返还。同时,她愿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左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女士通过手机银行以汇款方式错汇钱款至被告的账户,该事实有手机银行汇款记录查询单予以证实,而法院依法调取的该账户的开户信息也显示,该收款账户是用左某的居民身份证开设。左某经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林的主张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对获得该款项的正当与否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抗辩,因此视为已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左个人自行承担。

  据此,12月2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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