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庭前会议与审前案件分流

2013年12月04日 16: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庭前会议程序,在功能上属于庭审的准备程序,并无案件分流功能。为了缓和“案多人少”矛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探索设立适用范围更广的认罪速裁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于法律对庭前会议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程序的定位及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庭审中心主义,不应过分强调庭前会议的功能,庭前会议不能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否则就可能导致庭审走过场。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法研究表明,美国等国大量刑事案件都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应当借鉴国外经验,以庭前会议为基础强化庭前程序的功能,促进案件在审前分流,兼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应当说,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侧重,都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前者强调将庭审作为审判的中心环节,后者强调重视审前的案件分流功能。笔者认为,为了合理界定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理顺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有必要对“庭前”程序和“审前”程序进行必要的区分。以案件是否起诉到法院为时间节点,庭前程序主要是指对于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所开展的准备程序;而审前程序,则主要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准备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在功能上属于“庭前”程序,进一步讲属于庭审的准备程序。相比之下,国外以辩诉交易、刑事和解为代表的案件分流制度,则属于“审前”程序,是在案件提交法院审判之前,在被告人认罪基础上由控辩双方合意确定案件处理结果,一旦达成辩诉交易、刑事和解,案件将不再起诉到法院进行正式的审判。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及相关制度安排,庭前会议作为庭前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梳理事实证据争点,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并无案件分流功能,换言之,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随后都要进行庭审。从庭前程序与庭审的关系上看,庭前会议显然不能取代更不能弱化庭审。尽管庭前会议可以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争点,并在庭审时简化对无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但仍然要将庭审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中心环节,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当然,对于控辩双方原本存在争议,依法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控辩双方的争议得以消除,可以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阶段,刑事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这种情况在今后一段时期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否则司法将逐渐面临不堪重负的局面。无论是普通法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都是在面临案件数量压力的背景下,强化审前程序的案件分流功能,集中有效的审判资源解决争议较大的案件,从而尽可能地兼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一方面,大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方面,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和解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立足司法实践,上述程序在审前案件分流方面的功能还不足够,因此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完善审前案件分流程序。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础上,探索设立适用范围更广的认罪速裁程序,可能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就具体的程序设计而言,要明确适格的案件范围,创设控辩审前协商机制,同时要强调法官对和解事实基础以及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