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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排放有毒废水污染河道 合肥五被告人被判刑

2013年12月04日 16: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袁仁武等5名被告人因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将含有一类污染物镉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派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合肥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合伙在肥西租赁厂房,开办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5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办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5名被告人对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便向水体中排放流入派河。

  今年1月23日,肥西县环境保护局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对派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水质异常。后在排查过程中,对肥西县小庙镇工业园区排污口处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镉的含量为2.11mg/L,属严重超标。次日,经对小庙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合肥市环境监测站对5名被告人开办的公司外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确认该公司为污染源。

  为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肥西县相关部门采取打坝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生石灰、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等方式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共计16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中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与情节予以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本生、汪家斌、焦其香、杨善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宣判后,袁仁武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瑞平 张 敏)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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