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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易将行政机关“拉下水”

2013年12月05日 09: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明明是公司3个股东之间的纠纷,但其中最大的股东为了达到控制公司钱款的目的,将负责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机关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作为湖北省“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进机关”集中展示活动一部分,上述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系统的真实案例,成为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行的“法制故事会”内容之一。

  马文慧是故事的讲解人,她同时是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宣传与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今天选这个案例,是因为我们发现,基层工商机关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案由多是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她说,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将行政机关“拉下水”的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执照和公章被“盗”

  王冉、刘广军、赵明勇是大学同学,学的都是广告设计专业。2005年9月,3人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王冉和刘广军各出资30万元,赵明勇出资40万元,选举赵明勇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冉为监事。

  公司经营一切顺利,但身兼数职的赵明勇经常随意支配公司账户资金,用公司的钱支付个人开销,并与材料供应商暗中勾结吃回扣。对此,王冉和刘广军极为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2012年8月,公司有一笔200万元的广告工程款即将入账。为了防止赵明勇再次以权谋私,王与刘要求赵交出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公章,遭到赵的坚决反对。经过几轮谈判,赵最终同意交出执照和公章,但要存放在公司保险箱内,由3人共同保管。

  同年9月6日,王冉与刘广军先后接到公司会计电话,称公司财务室大门被赵明勇撬了,保险箱内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也被其带走。王冉与刘广军合计后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这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不是入室盗窃,不予刑事立案。

  工商变更登记被诉

  为达到制约赵明勇的目的,王冉和刘广军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快递公司向赵发去了开会通知。

  赵没有参加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王冉和刘广军作出股东决议:免去赵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冉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内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且相关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由于公司营业执照与公章都在赵明勇手中,王冉和刘广军就以王冉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均已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

  2012年10月23日,王冉向武汉市一工商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并提供了遗失公告。该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在一周后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得知此事,赵明勇认为王冉刊登的遗失公告内容虚假,与事实不符,并向工商分局出示了自己保管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要求工商分局撤销变更登记。

  这下,工商分局意识到该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大有蹊跷,立案调查后要求公司交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担心交出营业执照正副本后自己会丧失对公司账户资金的控制权,赵明勇将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工商分局撤销变更登记。

  公权力应设“防火墙”

  “大家认为,本案中,工商部门依照‘遗失公告’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合法?”马文慧在“法制故事会”现场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场下,有人回应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办理。

  “事实上,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都判决工商分局败诉。”马文慧说,因为我国法律有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公告不能代替副本。

  事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马文慧表示,公司变更登记实践中,很多执法者过多注重效率,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导致有些自然人钻了“空子”,把公权力拖下民事纠纷的浑水。

  马文慧认为,针对本案情况,工商部门应当先为其办理执照补登手续,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发现股东之间有争议后,请他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再来办理变更登记。

  做了18年的公司登记注册工作,武昌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吴江坦承,变更登记确实是工商部门被自然人起诉的高发领域,稍有不慎,工商部门极易被牵扯进公司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今天的‘法制故事会’给自己和各位同事都提了醒,效果也不错。”他说。

  吴江认为,我国很多公民有一种理念——“公权力干预私权纠纷啥事都好解决”,很多人会像故事中的人那样“钻空子”,把工商部门“拉下水”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此,行政机关亟待建立起私权纠纷的“防火墙”,避免被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赵明勇、王冉、刘广军系化名)□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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