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理性看待“打包”诉美商务部

2013年12月05日 09: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日,中国正式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商务部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

  中国向WTO申诉的案件产品共计13项,既有像油井管、铝挤压材、金刚石锯片这样的工业品,也有太阳能电池(板)等新能源产品,还有暖水虾等农产品。以13项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每年出口金额达84亿美元,为近年来少见。

  “打包”起诉一时间备受关注。而在“打包”的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日趋成熟。对此,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今天接受《法制日报》独家采访,予以解读。

  美错误计算方法导致高征税

  记者:起诉所涉及的美国商务部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因何与世贸规则不符?

  杨国华:我们告的是美国商务部在搞反倾销调查,这种做法我们把它叫体制性错误。通俗点讲,就是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和裁定时采用了错误的目标倾销计算方法。所谓目标倾销,是指一国出口企业针对进口国的特定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实施的选择性低价倾销行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将其作为一种严格的例外情况来规范,不仅严格限制认定条件,还要求调查机关对此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但这两点,美商务部都没做到。

  不仅如此,在认定存在目标倾销后,美商务部还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不允许的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将所有溢价交易归为零,仅依据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交易计算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把本来没有倾销的认定为有倾销,把本来仅有小幅倾销的认定为大幅倾销,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美国商务部还拒绝给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错误适用不利事实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

  之所以把这个若干起反倾销案件一起打包来起诉,就是因为要从根上打掉这些做法,如果胜诉,将来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上述方面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们一直在和美国交涉,但美国坚持认为自己是对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了美国。

  从启动到解决需一到两年

  记者: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该案什么时候可以产生最终结果?

  杨国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案件首先由原被告双方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则会交由三个人组成的专家组,对案件涉及行为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定进行审查,预计专家组初裁结果将在一年后公布。

  如果有一方对此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而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必须执行,类似于我们司法的两审终审制。基本上,该机制从启动到解决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具体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情况来定。

  平常心态理性解决

  记者:近年来我们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上,很多都用到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您如何看待这一机制的有效性?

  杨国华:在过去的12年间,我们已经有31起经贸纠纷是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的。其中,中国作为原告的有12起,作为被告的有19起。这也同时说明了,我们会经常用到这个机制。

  贸易纠纷的发生是正常的,这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要用平常心来看待贸易摩擦的发生。关键问题在于贸易摩擦发生后怎么解决。过去,谁的拳头大,谁的个头大,就由谁说了算,或者干脆大打贸易战,相互报复。我们经常会做一个比喻,如果社会上没有法院,而纠纷又难免,该怎么解决?只能是按照丛林法则恃强凌弱。

  但是,随着官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及日臻成熟,其相当于“国际贸易法院”的角色地位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将纠纷起诉到“法院”,是一种和平理性的解决方式。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有效的。这套机制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成员起诉,WTO就必须受理案件。

  这套机制还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就可以授权报复。从实践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作出了近200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案件,被诉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极少数案件,被诉方以WTO争端解决程序所允许的方式,暂时提供补偿,或者由胜诉方暂时“中止减让”(报复)。

  值得提及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例如,WTO成立以后,第一个作出裁决的案件就是委内瑞拉诉美国,并且WTO裁决美国败诉,美国随后修改了措施。因此,我们也认为,能够“保护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最后,我们发现,这套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00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50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我们认为“讲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张维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