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河南警方侦查案件两年无果 嫌疑人被“退赃”35万

2013年12月05日 15: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新乡12月5日电(记者 李贵刚 董飞)河南延津县村民张祖庆在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后,检察院两次退回了警方移送的审查起诉。此案立案至今已两年有余仍未有定论,但张祖庆却被警方退“赃款”35万元。警方“不进不撤”引发了张的不满与质疑。对此,延津警方称“案情复杂,有一定争议”。

  “证据不足”的职务侵占

  日前,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张祖庆反映称,“2006年5月26日,我与张某、布某三人按照34%、33%、33%的比例共同出资,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乡市华隆起重配件有限公司,由我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负责销售回款。张某之子担任现金保管,布某任会计。”

  “而就在2011年3月21日,张某与布某向延津县公安局举报我涉嫌职务侵占。”

  延津县公安局经侦队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随后不久,张祖庆即被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

  据延津检方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11月29日,延津县公安局以张祖庆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月19日检方给予退回,要求补充部分证据材料。

  2012年2月21日,延津公安局补充材料后移送延津县检察院。3月28日,检方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此案将搁浅至此。

  张祖庆说,“检察院都多次退回,案子该撤不撤,公安部门很明显是想拖延下去。”

  “说不清”的35万“赃款”

  延津县公安局经侦队指导员李发亮向记者介绍称,在此期间的2012年1月19日,张祖庆因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考虑到人身安全,经层层审批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张祖庆妻子反映称,就在张被变更监视居住的当天,其被交了30万元“赃款”,随后又交了5万元。张祖庆之后对此很不理解,“公安部门对我们公司的财务审计鉴定未能说明我侵占了资金。我为何要交35万元‘赃款’?”

  张妻事后称,“当时只是急着让张祖庆出来,并没有考虑太多。”

  延津县公安局对张祖庆案《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从2006年6月至2011年2月,张祖庆从新乡市华隆起重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取出现金交于出纳的现金金额进行了司法审计鉴定,鉴定结论是无法确认张祖庆从上述公司银行账户中取出现金交于出纳的现金数额是否相符。”此鉴定结论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

  针对被“退赃”,李发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此表示,“涉嫌(职务侵占)也是退的赃款。”李认为,这个案子很复杂,公司账目混乱,有一定争议。

  既然还在侦查阶段,案情尚未完全查清。“赃款”何来呢?是否如延津警方所说的“涉嫌也是赃款呢?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张长春律师在了解了此案后表示,既然延津检方多次退回了警方的审查起诉。说明该案相关证据确实存在一定不足。

  那么,延津县警方的审查起诉在被检方二次退回后,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过去了。为何此案仍没有结果呢?李发亮以“具体细节,程序内的事情”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回应,延津警方对此也为未能向张祖庆作出合理解释。

  张长春律师认为,警方对此案的基本事实尚未完全查清,如何能将张祖庆的35万元定为“赃款”?这有待警方解答。

  张祖庆认为,“对我侦查两年多时间,刑拘、批捕。但并无证据能完全证明我涉嫌职务侵占罪。这一切造成的我经济、名誉损失谁来承担、负责呢?”(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