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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进水库捕鱼溺亡 承包商称未购票拒赔偿

2013年12月09日 13:32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经常有小孩偷偷到水库边游玩。 本报记者 谈星余 摄

  王胜明和朋友偷偷进入沙坡水库捕鱼,不幸落水丢了性命。王胜明的家属认为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于是将该水库承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而水库承包方则认为王胜明未购门票且违规捕鱼,拒绝承担责任。

  男子偷进水库捕鱼溺亡

  2012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王胜明与程乐明、谭乐军三人携带充气皮艇,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沙坡水库的湖心岛上撒网捕鱼。刚上岛半个小时,程乐明与谭乐军就发现王胜明失踪了,两人赶紧报了警。直到两天后,王胜明的尸体才被找到。

  据了解,沙坡水库于2006年被海南年丰花梨有限公司承包后,由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在该水库建立了海口年丰休闲农业观光园,对外经营垂钓、划船等项目,其中垂钓每人需10元门票费。而谭乐军却表示,当时他们三人进入沙坡水库时未购买门票,其进入该区域时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也不知情。

  家属索赔67万被拒

  对于儿子王胜明的死,其父亲王大福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大福认为,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龙华法院,请求海南年丰渔业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称,王胜明等三人违反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在水库大坝上印刷的《严正声明》以及钉在树上的警示牌,未经沙坡水库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可进入本水库游泳、捕鱼等活动,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偷鱼者将被重罚。

  另外,该公司还表示,王胜明等三人当天没有购买门票擅自进入水库,并到水库中间的小岛上抓鱼,严重违反了水库管理规定,公司对王胜明之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承包方没责任

  龙华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王胜明等三人并未购买门票,与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之间未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且王胜明等三人在未经该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充气皮艇进入湖心岛撒网并下水捕鱼,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该公司对水库垂钓区及进入库区活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实际超越了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因此,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对王胜明等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法院查实后认为,因为事发当天刮台风,而王胜明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在强台风暴雨天进入水库的高度人身危险性,仍然无视严禁下水的安全警示牌撒网捕 鱼,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故因其本身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承担。

  2013年9月2日,龙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大福的诉讼请求。对于法院判决,王大福表示不上诉。(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没有合同关系

  不须承担义务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王胜明擅自进入湖心岛捕鱼,是属于个人行为,同时捕鱼区也超越了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的范围,且该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是有门票出售的,王胜明未购票入内,与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

  另外,陈剑律师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约定的主义务和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王胜明死亡不属于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因此海南年丰渔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记者调查

  虽然王胜明未购门票违规进入沙坡水库捕鱼,该公司最终没有担责,但对于该水库的安全问题确实让沙坡村的村民忧心忡忡。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龙华区沙坡村沙坡水库进行走访。

  该水库湖岸边长满了水草,周围没有设任何阻挡装置,湖水深不见底。据沙坡村一名许姓男子透露,该水库经常有人溺水,因为依水而居,他很担心儿子在水边玩耍时出现意外。对此,许先生儿子也表示,他经常偷偷和小伙伴在湖边玩水,除了一条2米宽的泥泞小道可以通向水库,他和小伙伴们还发现了一条隐蔽的通道可到达水库。

  据了解,这条2米宽的道路是附近村民的日常通道,任何人都可以从这里进入水库。沙坡村村民李玉红表示,每天来沙坡水库捕鱼的人很多,大部分都要从她家门前经过。记者在现场了解情况时,还时不时遇见一些前来带网打鱼的村民。“我家离水库最近了,平时很担心小孩偷偷跑过去玩。”该村不少村民表示希望水库能设置护栏,加强水库周边的安保措施。(本报记者 谈星余 通讯员 黄燕)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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