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捡卡取钱 大学生被判缓刑并罚金3万
发现ATM机里有一张银行卡,王强(化名)的第一反应不是交给银行,而是取钱。
王强分三次从银行卡里取走7500元,事后自首并返还失主。
昨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强因此一审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
王强今年19岁,内蒙古人,在沈阳一所医学院念大学本科。
今年8月27日,开学在即,王强到沈阳市沈河区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竟有一张银行卡。
发现取款机里有银行卡,而且银行卡上还有钱之后,王强没有告知银行,也没有把卡退出来交给银行或警方,而是先后分三次,从那张银行卡里取走7500元钱。
取钱后,王强很后悔,越想越害怕。今年9月6日,王强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7500元钱全部返还给了卡的主人。
今年9月6日,王强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沈阳警方刑事拘留,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10月末,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银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王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强为初犯,赃款全部返还,并积极缴纳罚金,其所居住社区出具评估意见,愿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判王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为什么判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