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山西一男子万余元将亡妻遗骨卖给他人配“阴婚”

2013年12月11日 11:10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万荣法院判决了一起丈夫卖病亡前妻遗骨案,“丈夫”和配阴婚的家人两名被告被判分别赔偿亡妻的姐姐及弟弟1.5万元、5000元。

  这名丈夫薛某,31岁,万荣县汉薛镇某村村民。万荣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薛某与卫某结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卫某患病去世,按照当地风俗,葬于薛某家的承包地。卫某去世后,因家事不顺,薛某听从算命先生的“指点”,决定为亡妻配阴婚。2009年,经他人牵线、说和,并雇人挖墓,卫某的棺木被拉至稷山县蔡村乡,为王某的亡子配了阴婚。薛某现任妻子黄某替薛某收了对方1.08万元。后来,此事被卫某的姐姐和弟弟知晓,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为维护社会利益及公共利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其他相关的人格利益仍存在延伸性保护。本案中,薛某的行为主观上是基于封建迷信产生,在客观上却与公序良俗相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严重地破坏了人的尊严、伦理感情和人伦秩序,给死者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薛某和买死者遗骨为亡子配阴婚的王某分别赔偿死者姐弟1.5万元、5000元。

  对本案的判决,死者姐弟不服,已提起上诉。(晨文)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