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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门前“拉车门”绑架索财 男子获刑10年6个月

2013年12月17日 1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12月17日电 (陈静 吴一烜)利用汽车自动锁门前的十几秒钟,拉车门蹿入后座实施绑架,以后座儿童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驾驶座上的母亲索要钱财。

  2013年5月,在上海一所幼儿园前发生绑架案,绑匪陆某3天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上海闵行法院17日透露,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陆某系金山枫泾镇人,2002年因寻衅滋事罪曾被金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据陆某供述:2013年5月12日,其在上海某幼儿园前伺机守候了4日后,找到了下手对象,一对母子。据知,每日幼儿园放学,母亲都会开车来接孩子,儿子总是坐在后排,而汽车总会在5、6秒钟后发动。

  2013年5月16日,放学时段,小男孩上车后,将左后车门关上。陆某立马拉开右后车门蹿上车。他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指向小男孩,并威胁驾驶座上的母亲。

  陆某将这位母亲随身携带包中的六千元尽数拿出后,继续要求要她去ATM机上取钱。

  在陆某的要挟下,小男孩的妈妈驾车至一处农业银行的ATM机旁拿到ATM上取得的13,500元后。陆某下车离开。

  3天后,陆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劫得的近2万元已经在赌桌上输完。

  闵行法院新近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陆某称其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为了还赌债,迫不得已走上犯罪道路,又因为左脚骨折,所以才想到了“拉车门”绑架索财。在幼儿园门口守候了四日,小男孩天真活泼,他根本没有想过去伤害他,饿的时候给他零食吃,离开车前还留下200块给孩子买吃的。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陆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持刀挟持幼童后,在一段时间内控制幼童,并以幼童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其母亲勒索钱财,该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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