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法院成功调解34件博客著作权纠纷案
2013年12月18日 14:01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往往不被人重视,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论在纸质出版物亦或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近日,针对这一类事件,城关法院进行了调解。
曹某诉称,在开通博客之后,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就在博客中声明:“博文版权所有,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如有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剽窃必究!”。2012年3月间,被告在其所经营的网站擅自上传原告原创文章34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新浪博客首次发表该34篇文章,即为作者。被告经营的网站擅自转载曹某博客文章,侵犯了曹某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上,法官对被告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被告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曹某每篇文章补偿金1000元的调解协议。(记者颜娜通讯员王丽)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