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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涉非法行医案移送 禁止“以罚代刑”

2013年12月18日 15:2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我省两部门出台规定规范涉嫌非法行医案移送工作

  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行”

  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更好地移交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12月16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专门发出《通知》,就卫生、公安部门做好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移送范围、移送材料、移送程序等事宜作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法制审查等各项制度,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刑”或“以刑代行”现象。

  《通知》指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具有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行为者,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通知》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若干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取缔公告影像资料(复印件)等;涉案物品清单;其他有关涉嫌犯罪证据材料。非法行医造成人员伤亡需司法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有法医鉴定资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通知》强调,卫生、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法制审查制度、移送案卷登记签收和备份存档制度等各项制度,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刑”或“以刑代行”现象。 (兰州晨报 记者 赵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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