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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评论:严格执法为好人撑腰

2013年12月18日 16: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处理讹诈事件,必须平等适用法律规则,严格依法处理,不因年龄而区别对待。

  老年人倒地该不该扶、怎么扶近来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总的意见是当然应该扶,但是必须有“防讹”配套措施。关于如何扶,有的建议应当及时拨打120或110,等待专业救援和民警处理;有的建议先找到证人、拍照固定证据后再救助。在制度方面,有的建议应当建立诬告反坐制度,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诬陷行为;有人建议学习国外规定救助义务和善意救助免责制度,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多么繁琐的技巧或创新的制度,现行法律体系完全可以胜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有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民事诉讼法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即应当由主张侵权者举出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侵权人完全符合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换句话说,如果拿不出充足的人证、物证,只有其一面之辞,法律完全不会支持其请求,被诬陷者大可高枕无忧。可是,为什么现实中人们还要盘算着必须先找证人才敢见义勇为呢?这说明法律规则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一方面,大多数这样的案件不会走到法庭,或由民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认倒霉,给钱了事,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似乎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老年人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总是与善良、淳朴、智慧这些形容词挂钩,而且由于年事高、身体差,再加上受了伤,处于弱势地位,人们总会更加同情老年人,更加愿意相信他们的陈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应当包括年龄上的平等,即不论年长还是年幼,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一样的,即便在刑法上有矜老恤幼的例外,但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不适用。因此,在处理有关老年人案件时,执法者必须平等适用法律规则,包括证据规则,不能因为是老年人就减轻他(她)的举证责任,更不能让举证责任倒置,让被诬告者自证清白。

  另外,执法不严也变相鼓励了讹诈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敲诈勒索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拘留和罚款。行为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的起刑点仅1000元至3000元,各地有所差异)。以前处理类似事件时,总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也不彻查事实,简单和解了事,或者即便查清事实,也只简单批评教育,违法成本很低,导致讹诈者尝到了甜头,因此屡禁不止。讹诈行为,性质恶劣,绝对不能简单处理,必须查明真相,依法办事,秉公处理。如果所言非虚,必须让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一旦讹诈属实,法律就必须亮剑,或追究行政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让讹诈者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威严。

  法治若不彰,道德必难显。处理讹诈事件,必须平等适用法律规则,严格依法处理,不因年龄而区别对待。如果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如此办理,讹诈必无生存空间,见义勇为必不会如此艰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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