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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灰太狼”担责案开启司法先例

2013年12月19日 16:4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将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被烧伤的孩子家长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12月18日,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三万九千多元。(12月18日《法制晚报》)

  这注定是一份争议纷繁的判决,虽然双方仍然有权利进行上诉,但这开启了让影视作品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反对者也许有以下理由。一是动画片已经通过了行政审核,为什么还须担责?二是如此判决会不会将使影视作品的责任无限扩大,将来出现类似事件,都将担责?三是动画片的画面真的和孩子侵权有因果关系吗?

  窃以为,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出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通过了行政审核并不是免责理由,正如某种食品通过了审核,消费者在食用后健康被伤害,厂商也须承担责任。其次,动画片和其他影视作品不同,其主要受众是未成年人,本应做好更大的审查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音像制品。用“毒害未成年人”来定性《喜羊羊与灰太狼》也有失偏颇,但正如判决所称,制作方“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并非没有道理。

  最后,也许动画片和孩子侵权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报道看来,如果综合考虑到孩子之间本无仇恨或矛盾,相关画面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孩子的侵权意识,至少也因模仿使得伤害加重,这就存在着偶然的远因因果联系,制作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份判决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势必为出版界和审查制度传递出以下信息,不要忽略自身的注意义务。而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儿童影视作品审核部门、制片方以及家长都应早早思考为好。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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